(一)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用人單位應對從業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進行定期職業安全衛生知識培訓,使他們瞭解並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地使用、維護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瞭解從業人員依法享有的職業衛生權利。
(二)職業健康檢查
健康檢查應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接觸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定期健康檢查,離崗時健康檢查。用人單位發生分合、解散、破產時,亦應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工人進行健康檢查。
檢查專案及週期應按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國家規定的《職業健康檢查專案及週期》進行。檢查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症者,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或調離所禁忌的作業,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者,應按要求進行復查和醫學觀察。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按規定報告,並安排進行職業病診斷或醫學觀察。用人單位應及時將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
(三)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每人1份。檔案內容包括:
(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
(2)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健康資料。 用人單位應妥善儲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從業人員有權查閱、影印本人的職業健康檔案,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
(四)職業健康監護資訊管理
健全的職業健康監護資訊管理制度,有利於早期發現醫學禁忌症、疑似職業病病人,對保護從業人員的健康有重要意義。
(一)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用人單位應對從業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進行定期職業安全衛生知識培訓,使他們瞭解並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地使用、維護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瞭解從業人員依法享有的職業衛生權利。
(二)職業健康檢查
健康檢查應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接觸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定期健康檢查,離崗時健康檢查。用人單位發生分合、解散、破產時,亦應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工人進行健康檢查。
檢查專案及週期應按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國家規定的《職業健康檢查專案及週期》進行。檢查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症者,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或調離所禁忌的作業,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者,應按要求進行復查和醫學觀察。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按規定報告,並安排進行職業病診斷或醫學觀察。用人單位應及時將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
(三)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每人1份。檔案內容包括:
(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
(2)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健康資料。 用人單位應妥善儲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從業人員有權查閱、影印本人的職業健康檔案,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
(四)職業健康監護資訊管理
健全的職業健康監護資訊管理制度,有利於早期發現醫學禁忌症、疑似職業病病人,對保護從業人員的健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