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米平板車車貨總長18.1米為不超限。
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運輸車輛: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
(二)車貨總寬度超過2.55米;
(三)車貨總長度超過18.1米;
(四)二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
(五)三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5000千克;三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7000千;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下列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總長度未超過20米且車貨總質量、軸荷未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標準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屬於統一受理、集中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大件運輸的,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二)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總長度未超過28米且總質量未超過100000千克的,屬於本轄區內大件運輸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屬於統一受理、集中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大件運輸的,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三)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或者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或者總質量超過100000千克的,屬於本轄區內大件運輸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屬於統一受理、集中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大件運輸的,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採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13米平板車車貨總長18.1米為不超限。
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運輸車輛: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
(二)車貨總寬度超過2.55米;
(三)車貨總長度超過18.1米;
(四)二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
(五)三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5000千克;三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7000千;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下列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總長度未超過20米且車貨總質量、軸荷未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標準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屬於統一受理、集中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大件運輸的,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二)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總長度未超過28米且總質量未超過100000千克的,屬於本轄區內大件運輸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屬於統一受理、集中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大件運輸的,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三)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或者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或者總質量超過100000千克的,屬於本轄區內大件運輸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屬於統一受理、集中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大件運輸的,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採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