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的特定從業思維方式,是法律人在決策過程中按照法律的邏輯,來思考、分析、解決問題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維方式。
2、特徵
(1)法律思維是主體認知客體的一種方法。法律思維的主體是指法律職業者,主要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客體是指法律規範和客觀現實。自從有了人類社會,世界就分為主體和客體兩部分。主體和客體相分而結成認識關係,認識的方法就是作為主體的人的思維。
(2)法律思維是主體從現象到本質以達至法律真實為最低標準的一個思考過程。進入法律視野的客觀事實經常呈現紛繁雜陳、雜亂無章的現象。這些現象背後隱藏著事物的質的規定性。法律思維作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對大量的現象進行分析加工。
(3)法律思維以法律職業者的法律知識和經驗閱歷為前提。與法律職業者相關聯的不僅是法律規範整體,還涉及到具體的事實構成。法律思維不可能憑空產生,其必然以對事物的“先見”為前提。
(4)法律思維以法律規範和客觀事實為思考質料。法律思維的邏輯起點是進入法律視野的自然事實或者說案件,這些自然事實包括時間、地點、人物、行為、動機等等。法律思維透過法律規範要求,區分出自然事實和法律事實,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建構,區分出法律事實的性質。
(5)法律思維以法治理念為價值指引,以停止紛爭為目的。多數情況下,法律思維表現為一個判斷過程,以得出結論並給出理由為結果,其現實意義就是定分止爭,即案件的審結。定分是對爭執問題是與非的判斷,止爭是在判斷的基礎上據法裁斷,給出法律結論和理由。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思維在從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律師這三種人中表現得最典型,因而在分析法律思維的基本規則時,主要就是以法官的法律思維為參照物件。法律思維的基本規則可歸納為6條:
(1)法律思維必須以權利義務的分析作為思考問題的基本邏輯線索;
(2)形式合理性優先於實質合理性;
(3)程式公正優先於實體公正;
(4)普遍正義優先於個案正義;
(5)理由優先於結論;
(6)合法性優於客觀性。在講演中,他重點介紹了前兩項規則。法官在進行權利義務分析時,常常容易犯兩種錯誤。第一種常見錯誤是把道德上的權利義務同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混為一談。
錯誤則是邏輯理由偏頗。對於合法性優於客觀性的法律思維規則,一個理想的判決應該是既合法又客觀。但是從宏觀上看,總有一些案例會出現兩難的局面。法律思維要求寧肯裁判結論和客觀事實不一致,也不能讓裁判結論與法律邏輯不一致。
1、概念
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的特定從業思維方式,是法律人在決策過程中按照法律的邏輯,來思考、分析、解決問題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維方式。
2、特徵
(1)法律思維是主體認知客體的一種方法。法律思維的主體是指法律職業者,主要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客體是指法律規範和客觀現實。自從有了人類社會,世界就分為主體和客體兩部分。主體和客體相分而結成認識關係,認識的方法就是作為主體的人的思維。
(2)法律思維是主體從現象到本質以達至法律真實為最低標準的一個思考過程。進入法律視野的客觀事實經常呈現紛繁雜陳、雜亂無章的現象。這些現象背後隱藏著事物的質的規定性。法律思維作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對大量的現象進行分析加工。
(3)法律思維以法律職業者的法律知識和經驗閱歷為前提。與法律職業者相關聯的不僅是法律規範整體,還涉及到具體的事實構成。法律思維不可能憑空產生,其必然以對事物的“先見”為前提。
(4)法律思維以法律規範和客觀事實為思考質料。法律思維的邏輯起點是進入法律視野的自然事實或者說案件,這些自然事實包括時間、地點、人物、行為、動機等等。法律思維透過法律規範要求,區分出自然事實和法律事實,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建構,區分出法律事實的性質。
(5)法律思維以法治理念為價值指引,以停止紛爭為目的。多數情況下,法律思維表現為一個判斷過程,以得出結論並給出理由為結果,其現實意義就是定分止爭,即案件的審結。定分是對爭執問題是與非的判斷,止爭是在判斷的基礎上據法裁斷,給出法律結論和理由。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思維在從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律師這三種人中表現得最典型,因而在分析法律思維的基本規則時,主要就是以法官的法律思維為參照物件。法律思維的基本規則可歸納為6條:
(1)法律思維必須以權利義務的分析作為思考問題的基本邏輯線索;
(2)形式合理性優先於實質合理性;
(3)程式公正優先於實體公正;
(4)普遍正義優先於個案正義;
(5)理由優先於結論;
(6)合法性優於客觀性。在講演中,他重點介紹了前兩項規則。法官在進行權利義務分析時,常常容易犯兩種錯誤。第一種常見錯誤是把道德上的權利義務同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混為一談。
錯誤則是邏輯理由偏頗。對於合法性優於客觀性的法律思維規則,一個理想的判決應該是既合法又客觀。但是從宏觀上看,總有一些案例會出現兩難的局面。法律思維要求寧肯裁判結論和客觀事實不一致,也不能讓裁判結論與法律邏輯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