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責任引起的賠償損失請求權
《合同法》將違約責任規定在第七章中,在此,筆者就不一一枚舉了。筆者想提的是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權的內容,應當被劃歸到違約責任之中。
儘管不少人認為,第九十四條隸屬於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一章,按照體系不應當被劃歸到違約責任中,但是以賠償損失的性質屬性而言,該條是應當被認定為違約責任的救濟方式的。理由如下:1.地九十四條規定的解除事由都是會導致一方違約的事由;2.解除權是為了幫助非違約方在對方違約時有機會擺脫合同之束縛,是對非違約方權利的救濟;3.只有將解除權納入違約責任範圍,違約責任的鏈條才完整,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雙方極可能失去合作的信任基礎,此時,合同只能選擇繼續履行、換貨、減損價款等方式救濟卻不能解除也是不合理的。
締約過失所引起的賠償請求權的規定主要在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請求基礎並非是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是對法定義務的違背所引發的責任承擔。
1.《合同法》第49條。該條規定的“表見代理”成立後,因代理人追認與否而導致被代理人與表見代理人之間可能成立無因管理或者侵權行為兩種情況。被追認則被代理人予以表見代理人補償;否則,表見代理人得向被代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說,《合同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不都是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引起的賠償損失請求權
《合同法》將違約責任規定在第七章中,在此,筆者就不一一枚舉了。筆者想提的是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權的內容,應當被劃歸到違約責任之中。
儘管不少人認為,第九十四條隸屬於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一章,按照體系不應當被劃歸到違約責任中,但是以賠償損失的性質屬性而言,該條是應當被認定為違約責任的救濟方式的。理由如下:1.地九十四條規定的解除事由都是會導致一方違約的事由;2.解除權是為了幫助非違約方在對方違約時有機會擺脫合同之束縛,是對非違約方權利的救濟;3.只有將解除權納入違約責任範圍,違約責任的鏈條才完整,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雙方極可能失去合作的信任基礎,此時,合同只能選擇繼續履行、換貨、減損價款等方式救濟卻不能解除也是不合理的。
二、締約過失引起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締約過失所引起的賠償請求權的規定主要在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請求基礎並非是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是對法定義務的違背所引發的責任承擔。
三、侵權引起的賠償損失請求權1.《合同法》第49條。該條規定的“表見代理”成立後,因代理人追認與否而導致被代理人與表見代理人之間可能成立無因管理或者侵權行為兩種情況。被追認則被代理人予以表見代理人補償;否則,表見代理人得向被代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說,《合同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不都是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