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部分條款可以有限撤銷。
根據《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所以,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和受贈人之間的一個雙方行為,也是無償行為。即贈與人承諾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及時表示接受贈與,僅有一方的承諾或者接受,贈與合同都將無法成立。通常,合同成立後,贈與人負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向受贈人交付贈與標的物或者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而受贈人僅有無償獲得贈與財產的權利,如果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那麼受贈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才能受領獲贈財產。
贈與合同成立之後,贈與人是不是一定要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轉移財產的義務呢?贈與人是否可以反悔並撤銷之前許下的贈與承諾呢?
在法律實踐中,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享有一個任意撤銷權、一個法定解除權和三項法定撤銷權,但是必須遵守三個不得任意撤銷的規定。
1、一個任意撤銷權。是指根據《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法律後果是,已經生效的贈與合同自此失去效力,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依然歸贈與人,受贈人不再享有請求贈與人履行贈與的權利,但是已經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
2、一個法定解除權。是指合同成立後,如果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致使其不能維持自己的正常生計,不能履行扶養、贍養義務等,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這其中也應當包括《合同法》第188條規定的幾款贈與合同。但是,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之前已經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3、三項法定撤銷權。是指根據《合同法》第192條規定,法律賦予贈與人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即合同生效後,如果“受贈人有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或者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三個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在一年內撤銷贈與。《合同法》第193條則賦予了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一個法定撤銷權,即“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六個月內行使撤銷權。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後果是,尚未履行的贈與合同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贈與合同溯及至合同成立時失效,在贈與物的物權發生轉移的情況下,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受贈人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4、三種不得任意撤銷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8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而且,針對這幾種合同,如果贈與人非因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導致其無法履行承諾贈與的財產義務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此,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尤其要慎重與他人簽訂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除非有證據證實受贈人有《合同法》第192、193條規定的情形,否則,贈與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針對部分條款可以有限撤銷。
根據《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所以,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和受贈人之間的一個雙方行為,也是無償行為。即贈與人承諾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及時表示接受贈與,僅有一方的承諾或者接受,贈與合同都將無法成立。通常,合同成立後,贈與人負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向受贈人交付贈與標的物或者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而受贈人僅有無償獲得贈與財產的權利,如果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那麼受贈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才能受領獲贈財產。
贈與合同成立之後,贈與人是不是一定要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轉移財產的義務呢?贈與人是否可以反悔並撤銷之前許下的贈與承諾呢?
在法律實踐中,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享有一個任意撤銷權、一個法定解除權和三項法定撤銷權,但是必須遵守三個不得任意撤銷的規定。
1、一個任意撤銷權。是指根據《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法律後果是,已經生效的贈與合同自此失去效力,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依然歸贈與人,受贈人不再享有請求贈與人履行贈與的權利,但是已經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
2、一個法定解除權。是指合同成立後,如果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致使其不能維持自己的正常生計,不能履行扶養、贍養義務等,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這其中也應當包括《合同法》第188條規定的幾款贈與合同。但是,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之前已經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3、三項法定撤銷權。是指根據《合同法》第192條規定,法律賦予贈與人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即合同生效後,如果“受贈人有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或者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三個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在一年內撤銷贈與。《合同法》第193條則賦予了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一個法定撤銷權,即“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六個月內行使撤銷權。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後果是,尚未履行的贈與合同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贈與合同溯及至合同成立時失效,在贈與物的物權發生轉移的情況下,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受贈人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4、三種不得任意撤銷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8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而且,針對這幾種合同,如果贈與人非因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導致其無法履行承諾贈與的財產義務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此,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尤其要慎重與他人簽訂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除非有證據證實受贈人有《合同法》第192、193條規定的情形,否則,贈與人不能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