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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風信子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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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的“坑”有哪些?直接上乾貨:
一、高發輕症保障不全面
說輕症前,先來說說重疾。
在 2007 年,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對各大保險公司疾病進行了統一。
所以無論是 50 種重疾,還是 100 種重疾,前 25 種病種各家保險公司定義都是相同的。
這 25 種重疾,在目前所有重疾險中都包含在內,在所有理賠的案件中,已經佔到了所有重疾險理賠的 95% 左右,可以說是重疾險的核心。
所以說目前市面上的重疾險都包含統一定義的高發重疾,那麼高發輕症呢?輕症沒有統一的標準,也造成不同公司對輕症的數量與種類都有一定的不同。
來看看高發輕症都有哪些:與高發的重疾相對應的輕症就是需要我們重點關注的,其中“相關器官手術”包括“單側腎臟切除術、單側肺臟切除術、肝臟手術”等,還需要檢視有沒有“較小面積III度燒傷、主動脈內手術”等輕症。
有些重疾險把“輕微腦中風後遺症”列為“中度輕微腦中風”,提高了賠付比例,但也要看理賠條件是否寬鬆。
個別重疾險的輕症責任保障就不全面,缺失高發的輕症,比如缺少“冠狀動脈介入術、輕微腦中風、不典型心肌梗塞”,不過後來也改正了,增加了缺失的高發輕症,但是需要朋友們特別注意這一點,防止被坑。
二、輕症“隱形分組”
有些重疾險輕症不分組且多次賠付,表面看起來非常不錯,但是條款裡暗藏貓膩,比如對於“不典型心肌梗塞、冠狀動脈介入術、微創冠狀動脈搭橋術、鐳射心肌血運重建術”只承擔其中一項責任,如圖:如果對這方面比較在意的,一定要仔細檢視。
三、輕症中症分組
目前大部分的重疾險,輕症中症都是不分組,而且賠付比例還是遞增的,但是還有個別的重疾險輕症中症還是分組的,這點朋友們也要注意。
四、高發重疾分組不合理
這個問題主要存在重疾分組且多次賠付的型別上,比如6大高發疾病,尤其是理賠率達三分之二的癌症沒有單獨分組等情況,如圖:這樣分組,惡性腫瘤和重大器官移植術一組,確診癌症,意味著同組也高發的重大器官移植術保障責任作廢了。
重疾分組比較合理的,如圖:當然,如果預算充足,完全可以選擇重疾不分組且多次賠付的重疾險產品,獲得理賠的機率會更高。
五、癌症二次賠付間隔5年
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癌症二次賠付的間隔期是3年,但有個別的重疾險產品癌症二次賠付間隔期是5年,癌症的復發高峰期在術後1-2年, 5年後複發率只有5%-10%,間隔5年意味著把90%以上的癌症復發責任規避掉了,所以癌症二次賠付間隔期5年不合理。
所以,選擇重疾險附加癌症二次賠付的朋友,一定選擇間隔期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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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疾險這一方面可以看看我的置頂文章
或許能得到你想要的答案
關於重疾險的前25種病種條款都是由保險行業協會進行官制定的,這25種重大疾病的理賠率佔95%,那剩下的5%可能由各家保險公司自行定製
對於重疾前25種疾病官方制定,這個沒得說
不管怎樣還是建議重疾險搭配醫療險,保險做的是組合:保障全保額足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