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病卡辦理流程:
1、申請人持醫保卡、身份證及相關病歷資料(精神病患者必須提供市精神衛生中心或者重醫附一院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本人不能參加鑑定的,由所在街道、學校在申請表上證明、經區居民醫保中心批准後,可由親屬將申請人資料報鑑定機構鑑定。
2、鑑定好後,參保人攜帶由市醫保局規定範圍內的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門診大病登記申請單》、《華人民社會保障卡》,到鄰近的區縣醫保中心或街道(鎮)醫保事務服務點(鎮保人員至定點區縣的醫保中心或服務點)進行大病卡辦理。
二、辦理需攜帶的材料:
1、參保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醫保卡,或社保卡(有照片)。
2、《門診大病登記申請單》。
3、委託他人辦理,還需提供被委託人有效身份證件。
擴充套件資料:
一、大病卡申請條件:
參保人員需符合相關險種規定大病登記範圍的:化療(含內分泌特異抗腫瘤治療)、放療、同位素治療、介入治療、中醫藥治療;重症尿毒症門診血透腹透;腎移植後的抗排異治療;精神分裂症、抑鬱症(中、重度)、躁狂症、強迫症、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癲癇伴發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
二、大病卡辦理注意事項:
1、門診大病患者因治療專案不同,可按規定選擇相應的門診大病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惡性腫瘤的相關治療限於2多醫療機構,同一治療專案只限於1所定點醫療機構。
2、在辦理有效期內參保人需變更定點醫療機構的,可至鄰近的區縣醫保中心或街道醫保杜五點先申請撤銷原門診大病登記,再按上述規定重新辦理登記。
3、門診大病醫療辦理有效期為6個月(從定點醫療機構開具《門診大病登記申請單》之日起計),超過6個月需要繼續醫療的,應按上述規定重新辦理。
4、惡性腫瘤病人享受大病醫療待遇的期限為自腫瘤首次確診或復發之日起18個月。18個月期滿後,因病情需要繼續進行腫瘤化療、放療的,經定點醫療機構確認,期限可以酌情延長6個月。惡性腫瘤病人進行中醫藥抗腫瘤治療專案的門診大病醫保待遇的期限為5年。
一、大病卡辦理流程:
1、申請人持醫保卡、身份證及相關病歷資料(精神病患者必須提供市精神衛生中心或者重醫附一院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本人不能參加鑑定的,由所在街道、學校在申請表上證明、經區居民醫保中心批准後,可由親屬將申請人資料報鑑定機構鑑定。
2、鑑定好後,參保人攜帶由市醫保局規定範圍內的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門診大病登記申請單》、《華人民社會保障卡》,到鄰近的區縣醫保中心或街道(鎮)醫保事務服務點(鎮保人員至定點區縣的醫保中心或服務點)進行大病卡辦理。
二、辦理需攜帶的材料:
1、參保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醫保卡,或社保卡(有照片)。
2、《門診大病登記申請單》。
3、委託他人辦理,還需提供被委託人有效身份證件。
擴充套件資料:
一、大病卡申請條件:
參保人員需符合相關險種規定大病登記範圍的:化療(含內分泌特異抗腫瘤治療)、放療、同位素治療、介入治療、中醫藥治療;重症尿毒症門診血透腹透;腎移植後的抗排異治療;精神分裂症、抑鬱症(中、重度)、躁狂症、強迫症、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癲癇伴發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
二、大病卡辦理注意事項:
1、門診大病患者因治療專案不同,可按規定選擇相應的門診大病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惡性腫瘤的相關治療限於2多醫療機構,同一治療專案只限於1所定點醫療機構。
2、在辦理有效期內參保人需變更定點醫療機構的,可至鄰近的區縣醫保中心或街道醫保杜五點先申請撤銷原門診大病登記,再按上述規定重新辦理登記。
3、門診大病醫療辦理有效期為6個月(從定點醫療機構開具《門診大病登記申請單》之日起計),超過6個月需要繼續醫療的,應按上述規定重新辦理。
4、惡性腫瘤病人享受大病醫療待遇的期限為自腫瘤首次確診或復發之日起18個月。18個月期滿後,因病情需要繼續進行腫瘤化療、放療的,經定點醫療機構確認,期限可以酌情延長6個月。惡性腫瘤病人進行中醫藥抗腫瘤治療專案的門診大病醫保待遇的期限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