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殘疾特徵的殘疾人可以辦理殘疾證:
1、視力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透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他醫療而不能或暫時不能恢復視力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他活動。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聽力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辯音不清兩類。
3、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兩類。
4、智力殘疾。指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包括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後,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損傷,老年期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痴呆。
5、肢體殘疾。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小兒麻痺後遺症、後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症、兩下肢不等長、脊柱畸形、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6、精神殘疾: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凡符合《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的殘疾人均應發給殘疾人證。
符合下列殘疾特徵的殘疾人可以辦理殘疾證:
1、視力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透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他醫療而不能或暫時不能恢復視力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他活動。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聽力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辯音不清兩類。
3、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兩類。
4、智力殘疾。指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包括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後,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損傷,老年期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痴呆。
5、肢體殘疾。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小兒麻痺後遺症、後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症、兩下肢不等長、脊柱畸形、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6、精神殘疾: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凡符合《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的殘疾人均應發給殘疾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