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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海2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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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wu吳金泉
謝邀!加班不給錢顯然違反勞動法。按勞動法規定業餘時間加班應支付加班費,休息日加班工資加倍,法定節假日加班三倍工資。晚上加班超過零點還應提供夜宵或支付夜餐費。但話又說回來既然你已入職本單位,就應與單位共命運,服從單位生產工作指揮,沒有合法合理的理由拒不服從指揮,單位就可以不遵守單位規制度或拒不服從生產管理為由辭退你。故面對這種情況員工們可以依法依理去據理力爭自己的權益,但也應體晾單位任務重進度緊的具體困難。單位侵權可以正當舉報投訴甚至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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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綠水青山1390
但有時國有或民營企業,在規定工作制時間內,因其它個人原因沒能完成工作指標,而會影響明天企業的大局,則個人加時完成當日領導所交待的任務,那也是個人對工作責任性正確對待的一種表現,屬正常。另,職工已按工作時間要求完成當日任務指標,企業在數量上由於達不到客戶臨時增加要求,而經與職工協商,加班突擊完成,哪怕是連續幾天加班,職工克服困唯,企業理所給予相應加班費。
又一種現象,不加班就扣錢,無論是國有或民營企業,在當今企業經營,法制教育已普及的情況下,屬違法行為,職工理應用法律來維護自已權益,這種做法肯定不合理,職代會理直氣壯幫職工說話,討明公理,政府勞動仲裁部門也會對個別企業加以處罰,予以糾正。不妥之處,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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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HUYOHGZHUO
我認為不合理,所謂能者多勞,多幹多得,加班應證求自願、重金之下必有勇夫,如果按勞取酬肯定有乾的,加班不給錢,就沒有工作的動力,沒有生產力,如果不加班再扣錢,只能秋後算賬或不想幹就選擇舉報、投訴,但現實生活中可能很多人會選擇忍氣吞聲,這與勞動法執行的力度和對企業違法成本太低有關,如果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得最低十萬獎勵,我想即使離職不幹也值了。這樣企業才能對法律有敬畏心裡,也會尊重勞動者的合理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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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職廠觀察
你們企業應該是規定每週上6天的正常班,或者每天規定的上班時間超過8小時。只不過企業規定好了,別管《勞動法》,按照企業的規定來。幹滿了企業要求的時間才給全工資,幹不滿企業要求的時間不給全工資。於是,企業按照自己設計的這套邏輯,如果上不滿就扣員工的工資,完全把市場規則和法律規則扔掉了。
不知道大家發現一個問題沒有,那些實施“雙休”的企業的員工,工作精神狀態和工作效率一般都比較好,因為這些企業一樣要工作業績和工作結果,大家已經習慣了,需要在規定時間完成自己的工作,所以,沒有人“邊演戲邊上班”。
而那些週末固定加班的企業,辦公室員工一般會精神比較渙散,工作計劃性很差,而且職業素養一般不佳。這種現象看起來很奇怪,其實是企業管理方式導致的一種必然,因為大家知道:“反正週末要加班,幹那麼快乾嘛?”“即使幹不完又怎麼了?反正我都加班了,難道還不夠盡力嗎?”一句話總結就是缺乏結果導向。
總結:其實這種做法不但不合理,也不明智。企業最初的目的是讓員工創造出更多的價值,潛移默化的變成了加班,似乎加班就可以創造出更多價值。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把目標給員工,讓員工自己完成,完不成員工自己會想辦法提升工作效率或加班。這樣一來,不但提升了工作效率,鎖定了員工價值創造,最寶貴的是培養了員工的主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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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現象很普遍 政府相關部門不管 所以職工預設為是政府行為 還有就是關係戶橫行 好職工沒有發展空間 不發或者只發部分過節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