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管局釋出新的監管法徵求意見版
7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釋出了與食品標誌監督管理措施(改變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改革)進行公共磋商的通知,草案對此作了哪些新的修改?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實際操作中會產生什麼影響?
二、第一版與第二版的主要區別
對比兩版《徵求意見稿》,從篇幅和結構上來看,並沒有太大變化。最大的變化是在第二版《徵求意見稿》中,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單獨成章,而不是零散地分佈在全文中。
三、有哪些細節變動?對食品行業有什麼影響?
本文的重點在於著重分析第二版《徵求意見稿》中除體例變化外,對食品行業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條款。
第11條規定,進口食品應當用中文標記,加貼、印刷或者標記在最低出售食品包裝上,外文標記不得加中文標記。
根據徵求意見請求草案第45條第2款,食品生產者可以在不改變生產日期或儲存日期的情況下,透過貼上標籤或補貼標記來糾正標記。本條款明確允許了除“更改生產日期、保質日期”情形外加貼標籤的情形。
第二版《徵求意見稿》中,以“植物性食品原料”的表述取代了第一版中“以植物為原料”的表述,擴大了植物基食品原料的範圍。
第16條第(4)款規定,發貨人和發貨人的和發貨人的姓名和地址應同時標明。
在2018年公佈的《食品安全國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草案)》一般原則中,該條款的適用受到同一類企業的委員會的限制,只能說明代理機構的名稱和地址以及原產地。
第32條規定了食品標識不得標註的內容:
第(5)款:對於未裝載或未用於食物的物質,應強調未裝載或未用於未新增、未新增或類似詞語的物質。
在2018年《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關於預先包裝食品標識的一般準則》(審查草案)中,該條增加了兩個分項,不能用於強調目前或將來不使用預先包裝食品國家標準。
第(6)款:對於未使用轉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轉基因”、“非轉基因”或者類似字樣介紹食品的。
《關於加強食用植物油標識管理的公告》中指出,“對中國未批准進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國內商業化種植,市場上並不存在該種轉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標籤、說明書不得標註“非轉基因”字樣。”
因此,如果市場上有相應的轉基因作物及其加工產品,那麼不使用轉基因食品原料的食品可以被確定為非轉基因食品,意見要求第6段的規定完全否認識別非轉基因詞語的可能性,並要求提出更嚴格的要求。
第15條第(7)款規定“酒精度大於等於10%的飲料酒、固態食糖、未加碘食用鹽、味精,可以不用標註保質日期。”
與GB7718相比,該條去除了食醋,也將“食用鹽”替換成了“未加碘食用鹽”,這點也需要相關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注意。
《徵求意見稿》在第1章第3條確定了食品標識的定義,且明確指出“食品標識包括食品標籤和說明書等。”
在基層執法實踐中,常會出現隨食品產品一起提供給消費者的產品說明書或其它宣傳資料如何定性的問題。此條規定明確了這些說明書性質的資料均屬於食品標識,需要遵守有關食品標識的強制性規定。該項增強了食品標識管理的統一性、系統性和權威性。
一、監管局釋出新的監管法徵求意見版
7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釋出了與食品標誌監督管理措施(改變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改革)進行公共磋商的通知,草案對此作了哪些新的修改?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實際操作中會產生什麼影響?
二、第一版與第二版的主要區別
對比兩版《徵求意見稿》,從篇幅和結構上來看,並沒有太大變化。最大的變化是在第二版《徵求意見稿》中,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單獨成章,而不是零散地分佈在全文中。
三、有哪些細節變動?對食品行業有什麼影響?
本文的重點在於著重分析第二版《徵求意見稿》中除體例變化外,對食品行業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條款。
第11條規定,進口食品應當用中文標記,加貼、印刷或者標記在最低出售食品包裝上,外文標記不得加中文標記。
根據徵求意見請求草案第45條第2款,食品生產者可以在不改變生產日期或儲存日期的情況下,透過貼上標籤或補貼標記來糾正標記。本條款明確允許了除“更改生產日期、保質日期”情形外加貼標籤的情形。
第二版《徵求意見稿》中,以“植物性食品原料”的表述取代了第一版中“以植物為原料”的表述,擴大了植物基食品原料的範圍。
第16條第(4)款規定,發貨人和發貨人的和發貨人的姓名和地址應同時標明。
在2018年公佈的《食品安全國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草案)》一般原則中,該條款的適用受到同一類企業的委員會的限制,只能說明代理機構的名稱和地址以及原產地。
第32條規定了食品標識不得標註的內容:
第(5)款:對於未裝載或未用於食物的物質,應強調未裝載或未用於未新增、未新增或類似詞語的物質。
在2018年《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關於預先包裝食品標識的一般準則》(審查草案)中,該條增加了兩個分項,不能用於強調目前或將來不使用預先包裝食品國家標準。
第(6)款:對於未使用轉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轉基因”、“非轉基因”或者類似字樣介紹食品的。
《關於加強食用植物油標識管理的公告》中指出,“對中國未批准進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國內商業化種植,市場上並不存在該種轉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標籤、說明書不得標註“非轉基因”字樣。”
因此,如果市場上有相應的轉基因作物及其加工產品,那麼不使用轉基因食品原料的食品可以被確定為非轉基因食品,意見要求第6段的規定完全否認識別非轉基因詞語的可能性,並要求提出更嚴格的要求。
第15條第(7)款規定“酒精度大於等於10%的飲料酒、固態食糖、未加碘食用鹽、味精,可以不用標註保質日期。”
與GB7718相比,該條去除了食醋,也將“食用鹽”替換成了“未加碘食用鹽”,這點也需要相關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注意。
《徵求意見稿》在第1章第3條確定了食品標識的定義,且明確指出“食品標識包括食品標籤和說明書等。”
在基層執法實踐中,常會出現隨食品產品一起提供給消費者的產品說明書或其它宣傳資料如何定性的問題。此條規定明確了這些說明書性質的資料均屬於食品標識,需要遵守有關食品標識的強制性規定。該項增強了食品標識管理的統一性、系統性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