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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嘚吧嘚吧法

    第一個問題,姓名最多是幾個字,法律並無規定,屬於是公序良俗範圍內的調整事由。鑑於中國地大物博,人口眾多,民族混雜的狀況,歷史傳統悠久,不同的民族之間對於姓名早就形成了約定俗成的習慣,姓名是幾個字是無所謂的,一般來講2-6個字是習慣。正式登記的姓名只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就可以:一是尊重公序良俗;二是簡體中文,規範的漢字;三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不能給孩子起名叫“江蘇”)

    第二個問題,《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也就是說,在法律上仍舊是不認可現在所謂的“父姓+母姓”的組合方式,日常生活中你們怎麼叫孩子都可以。但是在國家所有的正式登記中,孩子未來的姓依舊是其名字中的第一個字,要麼隨父,要麼隨母。也可以在隨父或者隨母之外選擇其他直系親屬長輩血親的姓氏,或者收養人的姓氏。

  • 2 # 徐劍南京

    姓名權。姓名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姓名是自然人用以確定、表明自己身份,彼此間相互區別的符號,是自然人的標誌,也是社會個體體現個性,人格獨立的標誌。

    姓名決定權。姓名決定權又稱命名權,是指自然人選擇特定文字作為自己姓名的權利。享有命名的權利是自然人的基本權利,但自然人決定自己的名字以具備意思能力為前提。公民的姓名通常由其父母選定,當公民有識別能力時,也可自己選定姓名。中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根據第十二屆全華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透過的關於“姓名權”的立法解釋,還可以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包括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等三種情形。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從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同時每個自然人也可自主決定自己的名字,以及自己的筆名、藝名、別名等其他名字。

    姓名變更權。姓名變更權是指自然人有權依照法定程式對自己已經登記的姓名進行改變的權利。公民有權依自己的意願對已經登記的姓名進行更改,但應遵循一定的法定條件與程式,不允許隨意變更。對此,中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未滿18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18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對於筆名、藝名等非正式的姓名,其變更不受此限制。

    取名以符合習慣為宜。中華的傳統習慣影響著每個社會成員,違反公序良俗的改名往往被人牴觸,也得不到登記。因此,姓名最多是幾個字還是以傳統習慣決定為宜,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從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由於我們長期實施計劃生育,獨生子女家庭較多,取父姓+母姓+名字的現象也有,但是否流行,尚未定論,有待觀察。

  • 3 # 知心友

    中國姓名所用字數中單姓的通常為2~3個漢字、複姓或採用父母雙方姓氏的多為3~4個漢字,姓名用字應當在2個漢字以上、6個漢字以下。

    允許父姓加母姓加名字,名一般不許超過3個。因此原則上最多6個字,父母都是複姓再加兩個字做名,總共6個字。

    最多的是3個字的名字。一般看名單表,基本是3個字的多。

    父姓+母姓+名字,不算流行。只是有一些年輕人喜歡,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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