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學校上學期間物品失竊,學校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不承擔。只有發生人身損害的,學校才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學生報案後無法得到及時破案,其遭受了大量經濟損失。
學校的保衛處只有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的權利/義務,上學期間物品失竊,應當是向當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報案,無法及時破案,原則上不能進行行政訴訟,除非有證據證明公安局或派出所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其他違法、違規情形,可提起行政訴訟,甚至提出國家賠償。相關直接責任人可能會被行政單位追償,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1.在學校上學期間物品失竊,學校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不承擔。只有發生人身損害的,學校才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學生報案後無法得到及時破案,其遭受了大量經濟損失。
學校的保衛處只有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的權利/義務,上學期間物品失竊,應當是向當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報案,無法及時破案,原則上不能進行行政訴訟,除非有證據證明公安局或派出所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其他違法、違規情形,可提起行政訴訟,甚至提出國家賠償。相關直接責任人可能會被行政單位追償,甚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