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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8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死亡原因難以確定或醫患雙方對死亡原因有異議的。醫療機構和死者近親屬均可以提出進行屍檢的要求。根據民法通則,屍體的處置權屬於死者近親屬,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處置。因此,必須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後方可進行屍檢。 一般情況下屍檢應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這是由屍體現象所產生的一系列變化所決定的。“根據解剖學原理。所謂屍體現象是指人死後,機體內各組織、器官和細胞的生命活動停止,在內外因素(如生物、物理、化學和細菌等)的作用下,發生一系列化學、物理學的形態學變化。按照屍體現象產生的先後時間不同。可分為早期屍體現象和晚期屍體現象兩大類: .早期屍體現象是指死後不久屍體未腐敗時所產生的屍體現象,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相繼出現。如肌肉弛緩、屍冷、屍體區域性乾燥、屍斑、屍僵、屍體痙攣、自溶等。 .晚期屍體現象是早期屍體現象繼續發展變化的結果。一般發生於死後的48小時左右,充分發展需更長的時間。晚期屍體現象最常見的是屍體腐敗,而屍體腐敗對屍檢的影響較大,它可以破壞原有病變的特徵,可以破壞許多有價值的證據,並給屍體檢驗造成很大困難,使屍榆結果失去可靠性。 因此,規定屍檢在死後48小時以內進行是十分科學而必要的。因為在48小時內,屍體雖然發生了一些物理。化學與形態學變化,還不至於影響屍檢結果的可靠性。如果超過了上述時限,屍體的組織細胞就會發生嚴重的自溶與腐敗,使屍檢結果失去可靠性。因此,對於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要爭取儘早進行屍榆,以充分發揮屍榆結果在解決醫療事故爭議中的重要作用。 當具備屍體凍存條件時,屍榆時間可延長至7日。屍體凍存條件是指能夠持續低溫冷凍儲存,保持溫度在零下20度至零下18度,這時可以保證屍體在一定時間內不發生屍體腐敗。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進行屍體冷凍儲存: .死者生前患有胰腺炎、腸炎等感染性疾病;.死者生前做了開顱、開胸和剖腹探查手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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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四十八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七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死亡原因難以確定或醫患雙方參死亡原因有異議的,醫療機構和死者近親屬均可以提出進行屍檢的要求。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屍體的處置權屬於死者近親屬,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處置。因此,必須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後方可進行屍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