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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23281133407

    如果以國家對不同區域的權利範圍來劃分的話,在內海,國家擁有全面的主權性權利,在領海則享有受到部分限制的主權性權利,在毗連區,國家主要享有單純行政、司法方面的管制權而不享有全面的主權,而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國家只擁有經濟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權利。

    內海在國際法中實際上被劃為內水的範疇,是領土的一部分,國家對其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權。

    領海以一國的領海基線為界與內海分開,國家對其擁有主權。但作為海洋的一部分,領海作為開放性水域在國際航運方面又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對無害的商業航運開放領海有利於國際經貿、文化往來,因此,海洋法在領海制度中規定了無害透過.

    毗連區是領海之外鄰接領海的一片海域,寬度一般為12海里。國家對毗連區不擁有全面的主權,而主要是對在其領土、領海範圍內違犯特定法令的行為行使管制權。該區域類似於領海之外的一個"緩衝區",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利用領海的邊緣進行走私、偷渡或敵對宣傳之類的違法行為。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國家對海洋的經濟權利。其中專屬經濟區主要是針對國家對海洋底土及以上水體中的自然資源的專屬經濟權利,而大陸架則針對國家對海底大陸架及以下的自然資源的專屬經濟權利,所以,一國大陸架寬度的確定很大程度上決定於一國大陸架的實際地理分佈,而不象專屬經濟區規定了固定的寬度。如前所述,國家對以上兩個區域的權利主要是經濟上的權利,而不涉及其它,因此在航運、海底電纜、管道架設等非經濟領域,其法律地位基本上相當於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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