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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的航空犯罪有:1,破壞交通工具罪。2,破壞交通設施罪。3,破壞電力裝置罪,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4,劫持航空器罪。5,暴刀危急飛行安全罪。6重大飛行事故罪。
危害公共安全的航空犯罪有:1,破壞交通工具罪。2,破壞交通設施罪。3,破壞電力裝置罪,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4,劫持航空器罪。5,暴刀危急飛行安全罪。6重大飛行事故罪。
一、1、【破壞交通工具罪】
2、【破壞交通設施罪】
3、【破壞電力裝置罪、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
4、【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裝置罪、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
5、【劫持航空器罪】
6、【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7、【重大飛行事故罪】
二、依據:《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裝置罪、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裝置、燃氣裝置、易燃易爆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一條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