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傷職工鑑定為五至十級之後,如果將來離職,即可享有就業補償金,具體賠償金額按照當地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根據中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擴充套件資料:人民網連雲港2015年11月18日電 (施憶)伏某某系下崗職工在江蘇連雲港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再就業,2008年在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後於2011年8月30日被確認為工傷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工傷五級,要求被告公司賠償15萬元。18日,記者從連雲港市連雲區法院瞭解到,經審理,該院依法判決被告連雲港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傷賠償金11萬元。該案主審法官何保國表示,企業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在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前提下,到另一單位從事勞動、接受管理的,勞動者與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為勞動關係他說,勞動者與新的用人單位之間,系非典型性勞動關係,與通常的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享受的權利有一定的差別:勞動者在新的用人單位,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應受保護;但勞動者要求新的用人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的,無法律依據;由於當前新用人單位通常無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因此勞動者在新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新用人單位需自行承擔工傷待遇賠償的各項義務。連雲區法院副院長浦洪認為,該案例雖然少見,但具有典型意義。“現在下崗再就業的職工人數比較多,尤其是環衛、保潔等行業,用人單位僱傭下崗再就業人員或者退休人員,工資低且無需繳納五險一金,成本較低。但在用工期間,一旦發生工傷事故,需要自行承擔相關的賠償。”為進一步規範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工作,統一裁判尺度,及時、快捷、穩妥地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今年10月,連雲區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工作專項領導小組成立,今年以來,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80件,結案258件,調解率為40.70%,撤訴率為21.70%,涉訴糾紛化解的社會效果較好。 參考資料來源:
人民網-連雲港一下崗再就業職工工傷獲新單位賠償11萬
在工傷職工鑑定為五至十級之後,如果將來離職,即可享有就業補償金,具體賠償金額按照當地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根據中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擴充套件資料:人民網連雲港2015年11月18日電 (施憶)伏某某系下崗職工在江蘇連雲港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再就業,2008年在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後於2011年8月30日被確認為工傷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工傷五級,要求被告公司賠償15萬元。18日,記者從連雲港市連雲區法院瞭解到,經審理,該院依法判決被告連雲港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傷賠償金11萬元。該案主審法官何保國表示,企業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在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前提下,到另一單位從事勞動、接受管理的,勞動者與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為勞動關係他說,勞動者與新的用人單位之間,系非典型性勞動關係,與通常的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享受的權利有一定的差別:勞動者在新的用人單位,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應受保護;但勞動者要求新的用人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的,無法律依據;由於當前新用人單位通常無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因此勞動者在新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新用人單位需自行承擔工傷待遇賠償的各項義務。連雲區法院副院長浦洪認為,該案例雖然少見,但具有典型意義。“現在下崗再就業的職工人數比較多,尤其是環衛、保潔等行業,用人單位僱傭下崗再就業人員或者退休人員,工資低且無需繳納五險一金,成本較低。但在用工期間,一旦發生工傷事故,需要自行承擔相關的賠償。”為進一步規範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工作,統一裁判尺度,及時、快捷、穩妥地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今年10月,連雲區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工作專項領導小組成立,今年以來,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80件,結案258件,調解率為40.70%,撤訴率為21.70%,涉訴糾紛化解的社會效果較好。 參考資料來源:
人民網-連雲港一下崗再就業職工工傷獲新單位賠償11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