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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013589007217

    1,放射性作業的健康問題,應該放在從業者健康標準中體現。不應該放在監護技術規範中。

    2,監護技術規範屬於技術性規範,主要針對的物件是職業病和各種可能引起職業病的相關問題的規範。

    3,對於人員健康監護內容放在GBZ98放射工作從業人員健康標準本身是很正確的,因為這個標準是針對從業人員的健康設定的。2個檔案標準分別針對了不同的事物,所以並無問題。另外,關於做成一個國標的問題併科學,而是針對不同的事物做出不同標準,對以後的修正有很大用處。如果什麼事情都寫到一個法典中,那麼就非常龐雜。有針對的設定某一個專項,然後進行立法,然後因此衍生出各種條款和細則以及根據實際生產生活不同和時代演進,使得相關準則更加精確和更加嚴謹以及科學,這是國際細則性立法的慣例,也就是大法最粗狂,小法才細則。縱觀世界列國憲法,沒有一個是可以執行的,都是宣言性質的定性文字闡述。而對具體的方面再製定其他法律。然後就某些條款細則出臺相關的規定和解釋條款,然後是根據事物針對的不同層面進行更加細緻的設定。因為我是從事涉核軍工的人員,所以說一下我知道的基本的幾個條文性質的標準。我們國家執行的GB/T 15053-2008標準, 使用輻射顯色薄膜和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劑量測量系統測量吸收劑量的標準方法,這一個檔案,是針對測量系統和測量溶劑進行了標準定義。GBZ140-2002 空勤人員宇宙輻射控制標準 這是針對特種從業人員進行的輻射控制類的標準設定。由此,可以看出針對不同的事情不同的事物國家會制定出相應的標準規定。而你沒有分清楚這2個規定的不同定義,所以產生了混淆概念。這個就相當於,一個車闖了紅燈,然後壓死了人然後被人起訴,需要用到交通法規和民法,順帶刑法等等具體某一個方向用不同的法律條文規定標準等等來執行的。比如我們單位根據不同崗位還有不同的執行標準和檢驗方式,又有不同程式的和規則限定,如果都設定在一個標準裡面,反而會出現責任不明闡述不清的問題。而且根據保密制度,不同密級的人員參閱和受到的規範均有不同是不會出現在一本規則中的。同樣是國標,比如食品安全裡面就把蜂蜜國標單獨列出來,然後針對蜂蜜的檢測又專門有其他的規定,這種事情非常常見也是非常正確的,最常見就是相關細則遵循某某國標檔案。所以綜上所述,你不同為此進行糾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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