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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685872248136

    限於本人知識背景,在這裡用美國法律作為舉例。

    首先,判例是美國法律中的重要法律淵源。判例分為兩類:

    一是「有拘束力的法律淵源」(Binding Authority), 法官可以結合具體法律事實加以運用,但不可以作出與其相牴觸的解釋;

    二是「有說服力的法律淵源」(Persuasive Authority),可供法官在說理過程中用以支援判決結果,當不同的“有說服力的法律淵源”彼此存在矛盾時,一般情況下法官可以自由選擇採取何種觀點。

    至於兩者如何區分,在聯邦和各州層面有所不同,若希望詳細瞭解可參照我之前的回答:

    英美法系除制定法外,正式的法律淵源有哪些呢??

    其次,美國法律中也有大量的成文法。例如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ical Code),各州的法典,如「大明律」(Minnesota Statue)等。下圖就是判決書中法官直接引用州法典作為法律依據的例子。

    美國還有一種特殊、類似於成文法的法律淵源,稱為「重述」(Restatement)。「重述」並非立法部門制定的法律,而是法律學者、教授、律師等在美國法學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帶領下,基於其它法律淵源彙編而成的一套規則。一些部門法的重述在實踐中獲得了較高的權威性,被廣泛用於判決說理,例如侵權責任法重述、合同法重述等。

    其它美國法律中的「法律淵源」包括法學期刊文章,行業規範和習慣,其它學科研究成果甚至文學作品等。但除成文法和有拘束力的判例之外的法律淵源,基本都屬於「有說服力的法律淵源」,適用較為靈活,應注意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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