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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青春無痕32931325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你所例舉的案例中,首先排除“正常”的人和車的責任,因為他沒有任何違法行為,所以不承擔事故的責任;然後要根據你和避讓的物件過錯大小來劃分事故的責任,通常至少是主次,你負次要責任,因為你在發生事故前打方向避讓,前提就存在著操作不當因素在裡面,應該首先選擇制動,再採取方向;若你無任何違法行為而因不可抗拒原因,就是本來就沒有任何預見性,突然被撞擊了從而撞到第三方,這時你才無責。比如你被人追尾了,然後你又和前面的人或物撞了,這時後車全責。這就是我們老司機通常講的讓速不讓道的原因。片面理解,不喜勿噴。

  • 2 # 駕駛教練老劉

    交通事故責任的判定,是以交通法為“準繩”,根據交通肇事者的違法行為為依據進行判定!

    提問裡描述的三種現象,都是在遇到道路交通參與者發生違法行為時,採取“急打方向”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判定,那麼從交通法規的規定來看,為避讓違規的行人或車輛,如果駕駛者採取的急打方向避讓的措施,導致本車丟失了路權,傷害無辜,就會承擔全部責任!

    “十躲不如一讓”!“三躲不如一停”!也就是俗稱的“讓速不讓路”!

    在路上開車,擔心自己撞別人和擔心別人連累自己撞別人,是每一個駕駛者應該具備的安全駕駛意識!在任何情況下,保證本車的合法、合理駕駛狀態,是每一個駕駛者必須具備的駕駛素質!提問裡描述的三種以急打方向躲避的駕駛行為,通常都會被判定為全責,受人連累,又累己害人!

  • 3 # 移椅倚憶

    “讓速不讓道”,交警說,教練說,老司機都說。但是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太難,當前方發生緊急情況,正常人的本能反應必然是緊急避險,如果能靠剎車避免事故,那麼肯定是在速度很慢,而且跟車距離較遠的情況下(現實往往是你跟車稍稍留空隙,分分鐘加塞進來幾輛)。

    換個角度說,當你在紅燈變綠燈開始起步加速時,突然車前竄出一個人,那麼你是去撞還是躲呢?我想換做誰,哪怕你是幾十年駕齡的老司機,也會緊急避讓,而不會選擇直接帶著剎車去撞。因為你躲有可能避免事故,而剎車距離不夠,老司機是可以直觀判斷出來的,除非你有時間左右看一下,知道躲避反而會撞到別的車或者人,而且有時間判斷撞左右划算還是撞前面划算,電光火石的一瞬間,我想都是會第一時間緊急避讓的。

    提問者說的就是這個情況,出於本能打了方向,反倒撞到了正常行駛的車輛或者正常等紅燈的行人。從撞違章者的無責瞬間轉為自己全責。

    從經常看到的大量交警判例中,我們不難發現,好多時候,違章者往往因為在事故中與任何一方都沒有接觸而無責,只需要為他的違章接受那點無關痛癢的處罰(行人只罰款,機動車扣分罰款),而緊急避讓者全責,卻要付出極大代價,當然被撞者更加無辜。

    舉個例子說吧,我正常行駛,左側車輛突然向我前方變道,我緊急避讓向右打方向,撞到右側車輛,那麼交警會判我全責,賠償右車,而左車因為與事故各方均無接觸,只需要因為違法變道接受扣分罰款就OK了。

    所以,問題的答案我早已經給出了。(答案就是你緊急避險操作不當,撞到行人或者車輛都是你全責)

    但我重點想表達的,是交警判責依據的問題。交警判責,是根據事故各方的行為對造成事故所起的因果關係作用大小來認定的,而我舉例當中所說違章而無責的左車才是引起事故的主因,按理說應該承擔主責才對,不知我說的對不對呢?如果您是一位交警或者教練或者老司機,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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