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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學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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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山智叟2
法律的決定因素是權力。
自漢謨拉比法典到現在已有幾千年歷史。法律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由於歷史的變遷,政權的更迭,法律的內容有所變化。但法律的決定因素沒有變。既只有掌握國家機器的集團或政黨才有權力制定法律。只要國家存在,任何掌握國家政權的集團或政黨都要制定有利於自已的法律。
法律的決定因素是權力。
自漢謨拉比法典到現在已有幾千年歷史。法律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由於歷史的變遷,政權的更迭,法律的內容有所變化。但法律的決定因素沒有變。既只有掌握國家機器的集團或政黨才有權力制定法律。只要國家存在,任何掌握國家政權的集團或政黨都要制定有利於自已的法律。
法律的決定因素是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簡稱經濟基礎,是由生產力和生產關係而組成。法律屬於社會文化,為上層建築,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是為馬克思主義最基本、最核心的理論。
秩序、正義、自由並非法律的決定因素,而是法律所追求的價值。其中,秩序是基礎價值,是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務。而自由則是法律最高的價值追求,自由更是評價法律進步與否的標準。正義體現為平等,公正,是法律的永恆追求。
權力也並非法律的決定性因素,法的階級性使得法律體現的永遠是統治階級的意志,但國家也是上層建築,其本質還是由經濟基礎所決定。以中國為例,中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華人民代表大會,但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選舉產生,人大具有立法權,但立法體現的卻是全華人民的共同意志,因為中國是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而這一系列制度與權力機關歸根結底還是由社會物質生活生活條件所支撐的。
人也並非是法律的決定性因素,人只是經濟基礎中的一個要素,而非經濟基礎的全部。經濟條件決定了人類的需求,需求產生供給,供給帶來更新。
法律不是靜止的,中國上下五千年悠久文明,歷朝歷代法律數次更迭,時而明德慎罰,時而輕罪重刑,在法家思想與儒家思想的轉換與融合中不斷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時至今日,法律仍在不斷更新,比如,新的犯罪型別,新的權利關係,經濟發展,推動了工業革命,科技革命,科技帶來經濟的飛速發展與文化的充盈。
有句話說得很好:立法者只是在表述法律,而不是創造法律。因為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生活條件早就註定了法律應有的樣子,立法永遠只能滯後於經濟基礎,而那些所謂超越經濟基礎的法律只不過是一些法學家的理論學說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