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和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的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所需的意思表示構成。
(一)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基於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二)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自行為人獨立表達其意思時即可成立,而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則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二、單務民事法律行為和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的標準是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構成
(一)單務民事法律行為
單務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負有義務,而另一方當事人僅享有權利。比如,贈與行為中的贈與人負有交付贈與物的義務,而受贈人則享有請求贈與人給付贈與物的權利。
(二)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雙務民事法律行為則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雙方當事人均承擔義務,也都享有權利,而且,彼此的權利和義務相互關聯、互為條件,一方的義務就是另一方的權利。比如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和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就是相互對應的。
三、有償民事法律行為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的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是否要求對方給付對價。
(一)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是一方當事人承擔某項民事義務而要求對方當事人給付對價(報酬)的法律行為,比如買賣合同就是典型的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無償民事法律行為則指一方當事人承擔某項民事義務而不要求對方當事人給予對價的法律行為。它以贈與為代表。
四、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和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的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實物為條件。
(一)諾性性民事法律行為
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僅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大多數民事法律行為都是諾成性的。如買賣、承攬、租賃等。
(二)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
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則是指不僅要求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實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又稱要物民事法律行為,比如贈與、借貸等行為。其中,交付實物的行為是此類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採用特定形式。
(一)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必須採用某種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正如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的:“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比如,根據中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合同、質押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而抵押合同則不僅要用書面形式,而且要向法定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
(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沒有規定特定形式而允許當事人選擇約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和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的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所需的意思表示構成。
(一)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基於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二)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自行為人獨立表達其意思時即可成立,而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則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二、單務民事法律行為和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的標準是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構成
(一)單務民事法律行為
單務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負有義務,而另一方當事人僅享有權利。比如,贈與行為中的贈與人負有交付贈與物的義務,而受贈人則享有請求贈與人給付贈與物的權利。
(二)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雙務民事法律行為則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雙方當事人均承擔義務,也都享有權利,而且,彼此的權利和義務相互關聯、互為條件,一方的義務就是另一方的權利。比如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和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就是相互對應的。
三、有償民事法律行為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的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是否要求對方給付對價。
(一)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是一方當事人承擔某項民事義務而要求對方當事人給付對價(報酬)的法律行為,比如買賣合同就是典型的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無償民事法律行為則指一方當事人承擔某項民事義務而不要求對方當事人給予對價的法律行為。它以贈與為代表。
四、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和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的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實物為條件。
(一)諾性性民事法律行為
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僅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大多數民事法律行為都是諾成性的。如買賣、承攬、租賃等。
(二)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
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則是指不僅要求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實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又稱要物民事法律行為,比如贈與、借貸等行為。其中,交付實物的行為是此類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採用特定形式。
(一)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必須採用某種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正如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的:“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比如,根據中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合同、質押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而抵押合同則不僅要用書面形式,而且要向法定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
(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沒有規定特定形式而允許當事人選擇約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