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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中住資料

    掛靠概述

    對於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施工任務並向該資質施工企業交納相應“管理費”的行為。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公司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及本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

    掛靠特點

    掛靠一般具有如下幾種特點,首先掛靠人沒有從事建築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築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專案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專案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缺乏承攬該工程專案的實際能力。而在此時,掛靠人向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而該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也只是以企業的名義代為簽訂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被掛靠的企業收取“管理費”而不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僅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等。以“合法”的勞務分包形式來掩蓋掛靠行為。

    轉包

    對於轉包行為,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反建築法的規定進行分包的,轉(分)包合同無效。違法分包一般意義上是指下列行為。首先,存在很多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還有很多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這些其實都是轉包。

    轉包形式

    轉包形式在大體上,有兩種,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而對於另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二者其實只有形式的不同,並無實質的區別。因此,建設部明確規定,承包單位在承接工程後,對該工程不派駐專案經理管理,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不依照合同法約定履行承包義務,無論將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的名義將工程肢解後分別轉包給他人的,均屬轉包行為。

    掛靠風險責任

    因掛靠產生的法律後果,掛靠當事人依法應當對法律後果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掛靠經營關係的建築施工企業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的承包合同,一般應以掛靠經營者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若是掛靠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掛靠協議無效,雙方應分別承擔過錯責任。

    轉包風險責任

    因轉包產生的合同糾紛,如發包人起訴,應列轉包人和被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如因轉包合同產生糾紛,以轉包人和被轉包人為訴訟主體,建設單位列為第三人;多層次轉包的,除訴訟當事人外,應將其它各方列為第三人。

    對於因無效合同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責任大小,確定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因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範圍,一般包括誤工費、停工費、保管費、機械設施閒置費、租賃費、臨時設施建造費、利潤、有關費用調整、定額保管費、稅金等直接與該工程有關而獨立發生的費用等。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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