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日同盟(Anglo-Japanese Alliance),英國和日本為維護其各自在中國與北韓半島的利益而結成的互助同盟,旨在反對俄國在遠東擴張。 《英日同盟》共有3次,第一次同盟條約於1902年1月30日在倫敦簽訂。條約共計6條,其主要內容為:針對俄國的擴張,雙方承認中國和北韓的“獨立”,倘使雙方在中國和北韓的利益受到別國侵略或因內部騷亂造成損失時,任何一方均可採取必要的措施;締結國的一方如與其他國家發生戰爭時,另一方應嚴守中立;如同盟國一方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其他國家作戰時,另一方應給與軍事援助,媾和時也須與同盟國協商;雙方還保障英國在中國、日本在中國和北韓的非法利益。 第二次同盟條約於1905年簽訂,承認日本對北韓的“保護權”,並規定在遭到任何第三國進攻時,即應提供軍事援助。 第三次同盟條約於1911年簽訂。1911同盟條約中的規定和1905年同盟條約中的規定相同的很多,最主要的就是關於仲裁條約的規定,它使得年同盟條約的效力不能及於日美兩國間的戰爭。所以只要問題涉及與美國的對抗,日本就不能再依靠英國,轉而加深了對俄國的依靠。因此在日美問題上,英日同盟己失去了其真諦。 英日同盟完全是針對俄國的軍事攻守同盟。 1921年華盛頓會議期間,在美國施加壓力下,《英日同盟》於1921年12月13日宣告終止。為英、法、美、日《四國公約》所取代。
英日同盟(Anglo-Japanese Alliance),英國和日本為維護其各自在中國與北韓半島的利益而結成的互助同盟,旨在反對俄國在遠東擴張。 《英日同盟》共有3次,第一次同盟條約於1902年1月30日在倫敦簽訂。條約共計6條,其主要內容為:針對俄國的擴張,雙方承認中國和北韓的“獨立”,倘使雙方在中國和北韓的利益受到別國侵略或因內部騷亂造成損失時,任何一方均可採取必要的措施;締結國的一方如與其他國家發生戰爭時,另一方應嚴守中立;如同盟國一方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其他國家作戰時,另一方應給與軍事援助,媾和時也須與同盟國協商;雙方還保障英國在中國、日本在中國和北韓的非法利益。 第二次同盟條約於1905年簽訂,承認日本對北韓的“保護權”,並規定在遭到任何第三國進攻時,即應提供軍事援助。 第三次同盟條約於1911年簽訂。1911同盟條約中的規定和1905年同盟條約中的規定相同的很多,最主要的就是關於仲裁條約的規定,它使得年同盟條約的效力不能及於日美兩國間的戰爭。所以只要問題涉及與美國的對抗,日本就不能再依靠英國,轉而加深了對俄國的依靠。因此在日美問題上,英日同盟己失去了其真諦。 英日同盟完全是針對俄國的軍事攻守同盟。 1921年華盛頓會議期間,在美國施加壓力下,《英日同盟》於1921年12月13日宣告終止。為英、法、美、日《四國公約》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