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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各單位的重要檔案,它是對一個單位經濟活動的記錄和反映,透過會計檔案,可以瞭解每項經濟業務的來龍去脈;可以檢查一個單位是否遵守財經紀律,在會計資料中有無弄虛作假、違法亂紀等行為;會計檔案還可以為國家、單位提供詳盡的經濟資料,為國家制定宏觀經濟政策及單位制定經營決策提供參考。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是記錄和反映企事業單位經濟業務發生情況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屬於單位的重要經濟檔案,是檢查企事業單位過去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也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會計檔案移交:
(1)移交的時間要求:會計檔案在當年度整理完畢後,在會計機構保管一年,一年後應移交單位檔案室。
(2)移交時的手續:由會計機構編制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機構可以自留一份檔案目錄。
(3)移交時的案卷要求:原則保持原整理案卷的封裝,個別確需拆開重新整理的,應由本單位檔案人員和會計機構人員共同拆封整理。
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六條 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後,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並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資料一併移交,且檔案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併移交。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條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複製、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儲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並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第十四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條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應當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