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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思念小乖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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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壹格村
一、目前中國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存在四種方式:
第一種是住宅小區地上的停車位;
第二種是住宅小區地下的停車位;
第三種是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
第四種是樓房屋頂平臺停車位。
二、住宅小區各品種型車位的歸屬狀況如下:
1、小區地上停車位
可分為規劃地上停車位和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共有場地的停車位。
(1)規劃的空中停車位。
該類車位是指經規劃部門批准,小區開發商在小區紅線範圍內設定的停車位,該類停車位在施工圖、完工圖上均有表現。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則,“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經過出賣、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商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則: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經過出賣、附贈、出租等方式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2)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所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則,“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裝置和物業效勞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業主大會決議收取機動車輛場地佔用費的,場地佔用費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2、人防公開停車位
人防公開停車位是指分離公開人防工程修建的停車位,這些停車位屬於人防工程的組成區域性。
主流觀念、爭議分兩類:一類觀念以為人民防空工程屬於國防工程的組成區域性,一切權歸國度一切;另一類觀念以為人民防空工程來由開發商投資建造,所以應屬於開發商一切,但戰時國度可無條件徵用。
3、非人防公開停車位
《城市公開空間開發應用管理規則》對該類車位的權屬有不同於物權法的規則,該法規25條規則,“公開工程應本著‘誰投資、誰一切、誰受益、誰處分’,允許建立單位對其投資開發建立的公開工程自營或依法停止轉讓、租賃”。
4、獨立建立的停車位(庫)
該類車位具有獨立性,其是在開發商具有獨立運用權的土地上投資建立的車位,可以依法辦理產權初始登出和轉移登出,初始登出後其一切權明白由開發商享有,在出賣給特定業主辦理轉移登出後,產權為特定業主一切。
該類車位為最“正軌”的車位,根本可同等於房屋對待,轉讓協議等均須在政府部門備案,並可辦理不動產登出權屬證書。但是因投資本錢較大等緣由,開發商投資修建該類車位的意願不高,該類車位在理論中不多。
從上述剖析也可看出,除地上停車位和獨立建立的停車位(庫)其權屬法律規則明白外,現有法律法規關於其他兩類公開停車位的權屬並無特別明白規則,理論中也處於政府監管的盲區,其權屬的釐清尚待法律法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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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小區的停車位是屬於開發商的,有的住房在賣給業主的時候會連帶車位一起賣出去起到勾起客戶的購買心裡,有點車位是開發商賣給了業主,然後業主租給了一些沒有買到車位的業主或者賣不起車位的業主,現在車位價格普遍都比較貴吧!車位可以隨便賣但是要辦理比較多的首先,比如評估費啊,增值稅啊,個人所得稅等一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