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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李飛刀0323

    在工搶保險條例工傷認定第十五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所以上述情況屬於工傷範圍內,可依據條例獲得相應的醫療救助和經濟賠償。

    當然,前提是你參加了相關的保險及按時交納了保險金哦。

  • 2 # z山海

    問題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48小時內死亡,是否認定為工傷?

    答案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搶救治療無效於48小時內死亡,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

    視同工傷,享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同樣的福利待遇等。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職工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

    這個規定是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新增加的內容,應該說,是很人性化的。

    但在實際發生事故過程中,有關於這一條的評判常常會發生爭議,到底什麼樣情況下的48小時之內死亡才能認定為工傷。

    二、48小時內死亡視同工傷究竟有哪些要點呢?

    要點一:工作時間。

    要點二:工作崗位。

    要點三: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兩個要點相對來說比較容易判斷。

    關鍵性的,也是實質性的要素是“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這一條的判斷,主要體系在一“突發”二字上,一般應理解為突然發作,情況危急,導致當時死亡,或者需要立即送醫療機構急救並經搶救治療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情形。

    三、突發疾病包括哪些病?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搶救治療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

    從條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並未對疾病的種類進行規定,也就是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

    四、關於48小時的起算點問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2004]256號)第三條規定,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初次診斷時間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工傷保險條例》中主要是針對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是突發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其中發病、搶救、死亡為一連續完整的不間斷的過程,發病與搶救、搶救與死亡之間有先後順序及緊密邏輯關係的。

    五、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感不適,回家或宿舍休息,若干時間後送醫療機構救治無效死亡,認定工傷恐有難度。

    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自感不適,但未直接送醫院搶救,而系回家或宿舍休息後送醫院搶救並在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該情形不滿足“視同工傷”的要件。

    據悉,有的省份地區已經明文規定,上述情形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

    必須的是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突發疾病情況緊急,直接送往醫療機構搶救治療無效於48小時內死亡。

    將“直接送往醫療機構搶救治療”為認定要件。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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