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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865505827286

    先釐清幾個概念吧再說區別吧。

    首先,中國現行法律中能有所體現的只有“重婚”,刑法中規定的重婚罪,和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重婚的”之過錯情況。

    其次,按照漢語的理解這三個詞分別是以下含義:

    通姦: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重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重婚的(包括事實婚姻即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以及又登記結婚的情況);

    姘居: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非以夫妻名義)。

    透過三者的詞義可以看出區別,程度不同,從輕到重依次是:通姦、姘居、重婚。在現行法律下,實踐中,往往我們將通姦稱作出軌,有外遇,發生婚外性行為等,將姘居稱作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很少使用通姦和姘居的概念。

    現行法律對於通姦行為不認定為是違法或者犯罪,即便是破壞軍婚罪,也要求達到同居的程度,而偶爾的出軌行為很難得到法律層面的制裁。

    從婚姻法的角度講,認定為是過錯的行為也僅指前述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屬於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的情況,在實踐中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金額也非常低。往往在五萬以下。而在財產分配上,司法實踐中沒有統一尺度,絕大多數案件並不會因為此種過錯而少分或者部分過錯方財產。婚姻法只明確規定了離婚時隱匿轉移財產的過錯情況下,過錯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所以看到了嗎,從中國現行立法和司法層面來看,對於“不忠”行為的懲治尺度在逐漸縮小。

    最後,補充一些資訊供參考

    第一,對於通姦行為世界範圍內並非都將其歸為道德範圍不受法律約束,在一些國家和地區,通姦是觸犯刑法的,雖然在司法實踐中比較謹慎,並不怎麼適用。也有一些國家將通姦行為作為過錯離婚之成就條件之一,即需要有過錯才能離婚的制度下,通姦是過錯情形之一。例如中國現行婚姻法,將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通姦並不是。

    第二,全球範圍內,婚姻制度在面臨著嚴峻的考驗,而立法傾向以及理論呼聲大多數都將“不忠”行為排除在法律管轄的範圍,而認為是個人道德層面甚至是自由層面的問題。立法理念“先進(超前)”的國家會出現民眾的道德水準和對婚姻制度,家庭觀念的認知與法律規定發生衝突的情況。比如中國就有很多人認為對於“不忠”行為缺乏有效的法律約束,無法接受這種“不公平”的法律。那麼立法“滯後”的國家和地區也會存在很多民眾對新的婚姻制度,婚戀觀念與“舊法”存在衝突的情況,比如很多通姦是犯罪的國家和地區,在司法實踐中出現法不責眾的局面,也出現該規定成為廢紙的局面。

    第三,不同的社會制度,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不同的文化乃至宗教背景下,人們對於婚姻制度的認識會有很多不同的認識,法律有其侷限性,往往都是滯後的,社會發展是動態的,法律也是動態變化的,但是在變化的過程中會存在各種不適應,要麼超前,要麼滯後,即便適當也是整體上,對於區域性個體來說依然會存在不適應。

    對於我個人來說,我認為中國的婚姻法乃至刑法關於夫妻忠誠義務的規定太過超前,不是特別符合華人重視家庭觀念,家和萬事興的文化傳統。實踐中也因為這種立法導向導致轉型期婚姻家庭問題突出,出軌率高的驚人,立法和司法在這過程中是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的。雖然很多人並不認同這個觀點,但在實踐中遇到的各類婚姻案件,越來越加深了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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