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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皮主任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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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毒娃王木木
在律師眼裡,借名買房有很大法律風險,稍有不慎,在這個問題上,您可能就會房、錢兩空。尤其是房產代持人將房屋賣給了“善意第三人”,即使走到法院,第三人也可以基於善意取得制度不歸還房屋,律師只能盡全力追回賣房款。當您不得不借名買房時,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房產只更名不改姓?
風險規避支招:(一) 借名買房/房產代持協議
在法律層面上,沒有錄音的情況下,口頭協議往往很難被證明,若代持人反悔了,出資人會很被動,只能東拼西湊各種證據,還很難證明真有代持這回事。所以,在把房子登記到別人名下之前,建議您與對方籤一份借名買房或房產代持協議,透過白紙黑字落實雙方的意思表示,以防範風險。
(二) 反抵押
反抵押指的是,在房屋登記到代持人名下後,出資人同時要求代持人把房子抵押給出資人,以實現對代持房產的控制。根據中國《物權法》第191條第2款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實踐中,如果房屋有抵押權人,不動產登記中心在辦理二次抵押或者房產過戶時,都會要求房屋登記所有人去徵求抵押權人的同意,所以,反抵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實際出資人對房屋的控制。透過反抵押操作,代持人不就不能偷偷將房產賣掉,而且當代持人存在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選擇不同意其他債務人成為房屋抵押權人,房產可以避免強制用來還債的風險。
(三) 親屬知情函、預防性遺囑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萬一代持人不幸發生意外,去世了,如何保證繼承人不會主張繼承代持房產呢?這時,《親屬知情函》和《預防性遺囑》就派上用場了。《親屬知情函》的目的是讓代持人的近親屬知道房產代持這件事兒,並讓其保證以後不會再發生離婚或繼承時主張代持房產的權利。《預防性遺囑》的目的也是一樣的,出資人可以提前要求代持人寫一份遺囑,表明這套房產屬於出資人,在發生意外後應物歸原主,而不納入繼承財產中。
必要證據保留借名買房關係是否成立應當結合房屋的出資、房屋的佔有使用、購房票據及產權證書的持有以及對於借名買房有無合理解釋等因素綜合考慮。所以,以上證據對於認定借名買房事實非常關鍵,建議日常生活中留存。
(一) 房屋出資證明
在出資問題上,重點保留銀行的轉賬流水,以備不時之需。
(二) 儲存好房產證、購房合同及所有交易票據
所有購房相關材料都由出資人儲存,也可以從側面說明購房時出資人全程參與,房子很可能是出資人的。
(三) 實際佔有使用房屋
實際出資人是否實際佔有使用房屋,也是法院審查的重點之一。房屋的物業費、取暖費、電費水費繳費憑證、裝修費、鑰匙等,都可以作為實際佔有使用房屋的證據。買了房子就要及時佔有使用,把房屋免費給代持人住,對於日後要回房屋是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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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別人代持房屋固然收益可觀,但風險也不得不防。建議房產代持人從兩方面做好風險防範工作:一是簽訂好房屋代持合同。在合同中把雙方地位、權利義務約定清楚,特別要約定好房貸歸還、房屋租賃、各項材料真實宣告等及雙方違約責任、承擔責任方式、計算標準,並避免出現措辭不清、語焉不詳的情形。二是保留好各項證據。房屋代持人保留好所有相關合同、單據、聊天記錄、錄音、影片等相關證據,以防將來發生糾紛時舉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