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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詹思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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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琺大庶吉士
這個問題的本質在於聯合國的大部分許可權並不在自身,而在成員國身上,具體說是在聯合國安理會五大常任理事國身上。
聯合國可以對外合法使用武力的法律根源是其《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的內容。比如,第四十一條規定:安全理事會得決定所應採武力以外之辦法,以實施其決議,並得促請聯合國會員國執行此項辦法;第四十二條則規定:安全理事會如認第四十一條所規定之辦法為不足或已經證明為不足時,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陸軍行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此項行動得包括聯合國會員國之空海陸軍示威、封鎖及其他軍事舉動。簡單來說,就是國際社會發生危害國際和平的行為時,安理會有權力組織行駛包括武力在內的行為,以重新恢復和平。也就是說,安理會在法理上有權力和機會組織軍隊剿滅is,但在實際中,這一行為並沒有發生。
究其原因就是安理會並不能僅靠自身做決定,至少需要五大常任理事國都不反對。現今的政治條件下,五大國不存在針對這一問題的合作基礎。五大國都不希望自己在處理is上出力,但期望別的國家承擔這一責任,並使自己在未來的發展形勢中獲得最大收益,因此,五大國加上別的主要國家都要反覆在這一問題上磋商,不停的談判,不停的妥協,不停的利益交換,直到出現合作的政治基礎。以is發展的現狀來看,這一政治基礎幾乎看不到出現的時機,長時間內不會出現安理會主導的剿滅is聯軍。
聯合國成立於二戰即將結束之際,其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國際社會再次發生像二戰這麼慘烈的世界大戰,說白防止戰爭,維護世界和平是聯合國成立的目標,也是 當初十分重要的任務。作為世界上代表性最強,也有最有聲望的政府間國際組織,雖然受到了很多批評,但至今任沒有任何國際組織的作用和影響力能夠與之相提並論 。但作為國際組織,聯合國也逃不了受主權國家制約的命運。其許可權有限,是主權國家主動讓渡的。
聯合國的許可權可以從其宗旨中充分地體現出來: 1. 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併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2. 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3. 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4. 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以上許可權的獲得時基於成員國的主動讓渡,也就是說如果成員國不主動配合,聯合國是做不了任何事情的,它不像主權國家,如果有成員不服從,可以依靠強力機關來強迫成員就範。聯合國沒有這樣的強力機關,就無法強迫成員國就範。就題目所提的剿滅Isis來說,作為恐怖主義其實已經超過了當初聯合國成立的目的,當時是為了防止國家間再次爆發戰爭,也就是屬於傳統安全範圍。退一步講,如果說Isis對世界和平構成威脅,那麼聯合國依據憲章是可以採取行動的,但由於自己沒有軍隊,就不得不依靠成員國提供,但在反恐問題上國際社會的看法迥異,各國之間矛盾重重,沒有統一的標準的情況下,任何成員國都不會輕易提供軍隊去攪這趟混水。就聯合國來說也很無奈,能做的最多就是再三的呼籲和建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