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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秋宜聲

    我認為都一樣,程度不同而已,都應該嚴厲打擊!凡是三人以上,勾結一起,互相配合,屢次實施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暴力犯罪的,都應該是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應予嚴懲!

    現行法律,對此有不妥當之處。

    比如輪姦,二人以上是輪姦,十人以上還是輪姦,量刑不同而已,性質一樣。這就簡單便於操作。不能說多少人以上、輪姦多少小時才叫輪姦。多少人以下;輪姦時間不足的,就不叫輪姦了(要麼叫“換奸”?)。

    當前,各類有組織犯罪十分猖獗,數十人、數百人參與的有組織犯罪也屢見不鮮。立法上打擊力度明顯不足。筆者認為:只要是組織三人以上團隊,長期有計劃地、實施敲詐、強制交易、綁架勒索等等等侵害並使用暴力的,就該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立法量刑可以按照規模和危害不同而有等次,帶頭的都應嚴懲。應取消什麼“惡勢力團伙”的概念。

    當初國家定這個“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而不定為‘’黑社會‘’,本來就考慮了很多社會主義特徵和社會主義法治道德需要,不宜定為‘黑社會’。中國也還沒有西方那種標準意義的黑社會,只有初步性的、帶有那種性質的犯罪團伙而已。這個概念本來就是為區別於“黑社會”的概念,而設定的一個範圍很大的概念。重點是在構成上有組織性、團伙性,實施犯罪上有計劃性、屢發性、長期性。毫無疑問,惡勢力團伙也完全具備這些特徵。一些定為惡勢力團伙的,其侵害人數、次數之多,時間之長、手段之惡劣,組織之嚴密、寵大,社會危害之大,絲毫不亞於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

    ‘’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首先就是有‘’團伙‘’,而其中有組織性地,有計劃地、實施長期犯罪活動的,就成為“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了,非常簡單易懂。可後來又搞出個“惡勢力團伙”,從概念來講,就很混淆。儘管立法時候,可以制定詳細的兩種犯罪團伙定性的界限,但最終還是得從規模、危害程度、影響力程度等等去界定。並沒有性質上的截然差別和明確的界限,只是人為劃定而已。本質上都一樣。但這樣立法,會使得在普通人眼裡沒有本質區別的事情,成為兩種罪,兩種團伙,會導致法律成為極其專業的人才能懂、才能理解的東西,這與法律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範的本質、立法要有利於執法和公民守法、司法要有利於社會理解和執行的原則相悖。

    所有惡勢力團伙是不是就完全不帶有黑社會性質?誰能回答這個問題?而‘’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本就是“黑社會”的雛形,而再搞出個“惡勢力團伙”,等於是在原來的“黑社會雛形”裡面又獨立劃分一個雛形出來,那就成了“黑社會雛形的雛形”。在兜底裡面又去區分兜底,實在是沒有意義,過於繁雜。互相交叉重疊,還極易導致司法不公和腐敗。

    即便加上保護傘問題,那也只是以權謀私性質,兩種團伙都可能有保護傘。這和西方的黑社會直接掌握一些公權力、成為一個組織有本質的不同(中國的黑惡勢力即便拉攏了一些權利官員和幹部,那也只能是影響公權力,而非掌握公權力。)。這些團伙即便有了保護傘,也還不能叫‘’黑社會‘’。所以,有不有保護傘也不是問題的關鍵。

    所以,筆者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團伙,應該統一為“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也不需要“組織”的含義在裡面,因為中國沒有黑社會,只有相應的犯罪團伙。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律摡念,也非常不嚴肅、不妥當,這等於變象確認中國有黑社會。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lpl是不是隻有以前的WE可以打SKT,WE狀態沒下滑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