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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聚凡Ju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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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京平律師事務所
1、評估機構的選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
2、評估機構應該具備相應的資質
依據《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評估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是依法設立並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在評估報告裡,應該列明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資格證明。
3、評估方法的選擇
依據《評估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物件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後,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4、考慮因素相關因素
根據《評估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裝置、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徵收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透過評估確定。
在這個世界,沒有絕對的公平,也沒有哪個人可以兩碗水端一樣平。
徵收的房屋的價格評估,做為政府也是按照嚴格的評估要求來評估的,並不是隨便就定價了,公平不公平就在於價格制定之後在落實時有沒有出現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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