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Club>
11
回覆列表
  • 1 # 律學館

    在中國,目前法理屬於民法間接淵源,在判決中不可以直接適用,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和標準。

    民事領域的案件往往會千奇百怪,疑難案件的複雜程度常常讓法官無從下手,根本就找不到相應的法律或者習慣法對其進行法律定性,這個時候就產生了“法律漏洞”。

    在社會生活高度複雜的今天,僅有制定法和習慣的民法淵源太過單薄,不敷使用。因此,法官必須睜大眼睛,去尋找更多的裁判依據,支援自己完成判決。否則,就只能委屈巴巴地以缺乏法律依據為由駁回原告的訴求了。

    作為法律人,在缺乏法律支撐的時候首先想到的肯定是法理。所謂法理,是指法律的一般性原理,為大家所一致認可的學說理論。

    國外多將法理作為法律的補充性法源,其意義在於:

    (1)法理可以不斷豐富法律的內涵,推動法律的發展,紓解法律滯後於社會發展的窘狀,保持法律發展的穩定性。

    (2)法理的內容豐富,涵蓋面廣,作為法律的補充,可以避免法官無法可依的情形,對於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模糊的,法理均可以及時地填補。

    (3)防止法官拒絕裁判的情形發生。假如法官依據現有的法律和習慣無法獲得裁判依據,那麼他將不得不駁回當事人的訴求,不做裁判,否則就是枉法裁判。可是,民事領域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法官不得拒絕裁判。這就造成司法實踐中的矛盾。因此,有必要擴大民法的淵源,將法理納入其中。

    中國製定《民法總則》時並未將法理作為民法的淵源,此舉引來學界一片批評之聲。這樣做的理由有二:一是目前法官素質參差不齊,貿然將法理作為法律淵源有可能會導致法理濫用的情況,破壞司法裁判的相似案件相似處理的一致性;二是將法理作為民法的淵源會擠佔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的地位。的確,一旦法官有法理作為內心的支撐,足以形成“內心確信”,就不必再援引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了。

    可是,這兩個理由怎麼看怎麼牽強。什麼時候法官的素質才能提高到可以援引法理的程度?怎麼判斷法官的素質高低?法官素質低,恰恰是因為缺乏法律理論的薰陶,更是需要深入學習法理,這個時候恰恰應該將法理作為法源,提高法理的地位,引起法官的重視,引導法官去學習法律理論知識,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因為素質低、掌握不住就把法理棄之不用,無異於因噎廢食。

    至於將法理作為法源會擠佔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的地位,更是站不住腳的理由。一者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作為明確性和操作性更強的法源,完全可以規定其適用順序在法理之前;二者只需要像限制習慣的適用一樣,對適用法理做出明確的限制,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法理被濫用和擠佔其他法源地位的情形發生。

    當然,不把法理作為法律淵源的做法,雖然與國外通行做法截然相反,但是也不全然沒有道理。主要原因在於法理的範圍太廣了,內容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法律理論一直在隨著社會生活發生著變化,將法律作為法源很可能會破壞法律的確定性,造成司法的混亂和隨意。很可能會出現這樣的狀況:每個法官對同一理論的理解各不相同,各自依著自己的理解去審理案件,導致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官手裡有了不同的結果,司法的權威何在?法律的確定性何在?

    所以,我們既要將法理作為法律的淵源之一,又必須依據實際情況,對法理的適用做出明確的限制,維護法律的確定性。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常用的企業管理軟體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