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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業主公約

    (一)業主大會的召集程式;(二)對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選舉與罷免程式;(三)業主參與住宅物業管理的權利;(四)業主對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的監督權;(五)業主使用物業區內公共場所及公用設施的權利;(六)業主對住宅區或物業區內重大事項的表決程式等。

    2.管理委員會章程

    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出管委會章程。章程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管委會的宗旨;(二)管委會的組織機構;(三)管委會成員的選舉方式及任期;(四)管委會的主要職責、權利、義務、作用;(五)管委會與業主大會的關係;(六)管委會成員懲罰獎勵條款;(七)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係;(八)管委會向業主大會報告制度等。

    3.委託管理合同

    委託管理合同是發展商或管理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是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進行管理的法律依據。委託管理合同對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有明確的規定。

    一般委託管理合同先由發展商與管理公司簽訂,然後由物業管理委員會與管理公司續簽。發展商的最初委託是臨時性的安排,而管理委員會的委託才是最終的。委託管理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委託雙方名稱、性質、地址、電話;(二)委託的內容、範圍、許可權;(三)收費的種類、標準;(四)委託雙方的權利義務;(五)委託期限;(六)解約的條件;(七)違約責任;(八)獎懲條款;(九)管理費收支;(十)利潤及風險等。

    4.管理公約

    管理公約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業主)和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共同簽署並承諾共同遵守的行為守則。管理公約是物業管理工作中最為重要的法律檔案,它涉及物業管理領域的方方面面。根據目前中國關於物業管理的有關法律與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是受廣大業主之委託才進入物業區進行管理的,他們之間的關係是聘用與被聘用、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

    大部分情況下,管理公約在物業管理初期由發展商自行管理或由發展商指定管理,但這都屬於臨時措施,所有業主並未因此而放棄重新選擇管理公司的權利,而這種權利的行使是透過業主管理委員會得以實現的。因此,一個完善的、體現公平原則的管理公約應該由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協商共同制定出來。管理公約的主要內容:

    (一) 所管物業、範圍;(二)業主名稱、物業位置;(三)管理者提供服務的種類;(四)各種收費的標準、繳費的時間;(五)業主應遵守哪些具體規則;(六)公共設施和地區的使用;(七)業主的權利與義務;(八)管理者的權利與義務;(九)違反公約的懲罰條款;(十)法律糾紛的解決方法等。

    管理公約關係到物業區內的每一個業主的利益,所以每一個業主都有權仔細閱讀公約的每一條,都有權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見,但這種意見應該透過業主管理委員會來反映出來。業主委員會要與物業管理公司密切合作,認真反覆研究,結合各物業區的特點,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公正的物業管理公約。一個物業區只有在有了一個完善的管理公約,由物業管理公司與每一個業主簽訂了該公約的基礎上,物業管理工作才能順利開展。

    5.其它檔案

    除了業主公約、管委會章程、委託管理合同、管理公約這四個主要檔案外,物業管理公司還要制訂出一系列的規章、制度、辦法來配合物業管理,如裝修辦法、安全守則、公共衛生守則、公用設施及公共部分使用方法、綠化管理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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