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賬款業務的會計分錄一般如下:
1、預付款時借:預付賬款貸:銀行存款
2、收到貨物時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預付賬款
3、如果有差額繼續付款時借:預付賬款貸:銀行存款
《企業會計準則》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財政部財會[2006]18 號),“1123 預付賬款”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合同規定預付的款項。預付款項情況不多的,也可以不設定本科目,將預付的款項直接記入“應付賬款”科目。企業進行在建工程預付的工程價款,也在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從事保險業務預先支付的賠付款,可將本科目改為“1123 預付賠付款”科目,並按照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明細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供貨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三、預付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因購貨而預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所購物資,按應計入購入物資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採購”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應支付的金額,貸記本科目。補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項做相反的會計分錄。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二)企業進行在建工程預付的工程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工程進度結算工程價款,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業(保險)預付的賠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轉銷預付的賠付款,借記“賠付支出”、“應付分保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預付的款項;期末如為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補付的款項。
預付賬款業務的會計分錄一般如下:
1、預付款時借:預付賬款貸:銀行存款
2、收到貨物時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預付賬款
3、如果有差額繼續付款時借:預付賬款貸:銀行存款
《企業會計準則》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財政部財會[2006]18 號),“1123 預付賬款”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合同規定預付的款項。預付款項情況不多的,也可以不設定本科目,將預付的款項直接記入“應付賬款”科目。企業進行在建工程預付的工程價款,也在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從事保險業務預先支付的賠付款,可將本科目改為“1123 預付賠付款”科目,並按照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明細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供貨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三、預付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因購貨而預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所購物資,按應計入購入物資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採購”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應支付的金額,貸記本科目。補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項做相反的會計分錄。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二)企業進行在建工程預付的工程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工程進度結算工程價款,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業(保險)預付的賠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轉銷預付的賠付款,借記“賠付支出”、“應付分保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預付的款項;期末如為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補付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