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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吳兵律師

    (一)清算組的成立

    公司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中,清算組由股東確定的人員組成,既可以是股東本人也可以是股東指定的人員;股份公司中,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的構成應經股東(大)會審議後透過,在公司章程無特別規定的前提下,該審議事項為股東(大)會的一般審議事項,由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透過即可。

    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將導致公司的相關義務主體被追責。然而在實踐中,公司被控股股東所把控,小股東往往難以在公司處於解散後以一己之力完成清算的義務,此時小股東可透過申請法院指定清算,則公司進入到司法清算程式之中。

    (二)清算組的法定職權

    《公司法》第184條規定了清算組的職權,該職權為清算組的法定職權,不允許章程就此作出另行規定,清算組只能在此職權範圍內完成清算義務。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我們進一步就清算職權中需要重點關注的程式問題,作出以下提示。

    1、通知、公告程式

    《公司法》第186條規定了清算組的通知和公告債務人的義務。在實踐中,我們時常發現,一些公司對於債權人只有通知或只有公告。然而本條所規定的“通知”和“公告”是針對“已知”和“未知”兩種不同性質債權的兩種不同的程式,不可相互替代。對於“已知”債權需以書面方式予以通知,而對於“未知”債權,如公司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對於不特定主體的賠償責任,則需用“公告”方式予以公告,且需“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通知”的內容該包括哪些,法律並無具體規定。我們認為至少應包括公司處於解散並進入清算、債權人應申報債權的內容、時間等基本事項,所應達到的基本要求應是一個正常理智人接到該份“通知”後即可知曉公司已經進入清算,而其可按照通知履行申報債權的權利。否則,該“通知”會因基本要素不全,或將會導致清算組被追責。

    2、清算組的對外清償事宜

    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不能徑直對外進行清償,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將《清算方案》報股東(大)會審議,清算組只能執行經審議透過的《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具體包括資產處置方案、土地處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債權債務處理方案等等。清算組根據《清算方案》只能按照以下順序依次對外清償: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公司債務,在前述費用支付完畢後的公司剩餘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在公司進入解散時,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公司法司法解釋二》 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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