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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蔣閒言

    有了孩子還這麼任性,忘卻了小兩口過日子床頭打,床尾和的這個硬道理。你們看見孩子可憐巴巴的雙眼了嗎?孩子的雙眼滿含的是迷茫,痛苦中夾雜著希望。由於無能為力,不可逆轉,雙眼還透出的是無可奈何的失望。

    現在切入正題回答, 離婚時雙方都為了爭奪孩子的監護權互不相讓,必須依法來處理。孩子在兩週歲以前的哺乳期,依法規定孩子的監護權由母親承擔的,除非母親放棄了權利。

    還可以雙方協商,輪流孩子的監護權,孩子上半年跟母親,下半年跟父親,或者是今年跟母親,明年跟父親生活。這樣做的缺點就是,孩子沒有一個穩固的生活和學習環境,思想波動和情緒波動大,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如果孩子已經有表達意識的能力,孩子願意跟父親或者是母親生活。還要綜合考慮雙方離婚後,誰對孩子的撫養在經濟上有保障,誰能給孩子更優勝的生活和學習環境,孩子跟誰生活才最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再決定孩子跟父親還是母親生活。

    雙方不能一味的自私要孩子,關鍵要為孩子著想,要把孩子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來考慮,才是正確的。依據法律,也是這樣裁決的。

  • 2 # 泰山木32140178

    夫妻離婚除財產分割外,另一個難題就是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尤其是未成年孩子處在不小(不再母乳餵養)又不大(無自選擇能力)的時候。再遇上雙方一致的爭和推。相持不下的局面難以打破。

    母親優先是前提,重點還要考慮子女與父母的同性異性、身體能力,積極主動,收入保障,家庭輔助(爺爺奶奶外公婆),後代傳承,環境熟陌,氣氛影響,利於成長等等因素。

    遇見同爭並條件相等,那要採取述職後的“競爭上崗”;遇見同推,要看是真不負責還是欲擒故縱,那要進行攤派,並在財產分割和道德規範上給予平衡。

    這些由我處理而“判”僅是我的理解,真要操作起來,依照相關法,《憲法》、《婚姻法》、《未成年保護法》等法律,由男女當事人、家庭親友在民政部門或者法院協助決斷,我想沒有解決不了的。

    除非不離婚,或者雙方都無撫養能力交第三方。

  • 3 # 蔡見駿

    離婚拿不到孩子的撫養權,那就拿不到唄,先離了再說!你只要拿出最大的愛來愛孩子,孩子長大了就會愛你的!這個不可不知!

  • 4 # 國強說法

    沒有決定不了的。

    如果透過訴訟離婚,法官會根據雙方和小孩的情況進行對比來決定的。

    如果是2歲以下,屬於哺乳期,基本上都是判給女方撫養,這個沒有太大的爭議性。除非女方有特別重大的不適合撫養小孩的問題,如:精神病、傳染病、殘疾人等。

    2歲至4歲之間,同等條件下,仍然會優先判給女方撫養。

    只有4歲以上的,才會完全根據雙方的職業穩定性、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物質條件(如:有無住房、存款)等情況進行對比,一般來說,主要考慮小孩以後的生活品質:更豐富的物質生活,更高品質的教育,更好的醫療保障,法官就會判給誰。

    除此之外,法官還會考慮小孩生活環境的延續性和穩定性,如:父母雙方離婚之前是誰帶小孩的?父母離婚之前小孩在哪生活?要儘可能不改變小孩的生活環境。等等。

    根據我們的經驗,只要詳細幫當事人做雙方情況的分析對比,基本上就可以確定撫養權會判給誰。關於以爭奪撫養權為核心訴求的離婚案件,80%的在判決未出之前,我們就已經能預知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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