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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胖子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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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千里16094186
你好,要想知道賠付二倍工資時的月工資中,包不包括年終獎,還請耐心看下去,最後我會告訴你答案,其實你這裡面涉及到了三個問題。
其一,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其二,工資的組成問題。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依據,主要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其三,每月工資的計算問題,也就是你想得到的答覆。
通常仲裁委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會採用下列幾種方式來確定工資標準:
(一)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工資標準的,按該標準執行。
(二)計算“二倍工資”時,通常會選擇具有連續性、穩定性的應得工資,而不固定的年終獎、提成工資等一般不會做為未訂立勞動合同二條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
(三)勞動者扣除加班費後的所得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按最低工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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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奕米
首先需要區分是:
1)公司提出簽訂,勞動者原因未籤,公司不賠償。
2)公司未提出的情況下未籤。
以上兩種情景,會帶來不一樣的結果。
我們就先按公司未與勞動者籤合同來分析:
勞動合同法 第10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所以計算雙倍賠付應當從第二個月開始計算,計算雙倍期是一年。也就是說最多可以賠付到11個月的雙倍工資。金額按照你合同約定的薪資來計算,不包括年終獎(這裡其實是有爭議的部分)因為按照工資條例中(工資包含了很多內容)這個就要看各地的地方政策,不同的地方會有所偏差。
要注意的是你提出的維權的時效,
勞動合同法 第40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這個怎麼理解呢 ?
就是用一種倒推法,整個賠付期是: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
如果你是2018年1月1日入職一直未籤合同到2019年3月1日,你才提出維權。那麼2019年1月1日開始到3月1日,這中間的兩個月就要從2018年中扣除2個月的雙倍月。所以就是本來是賠付11個月雙倍,因超過時效,往前推算,只能申請9個月的雙倍賠付了。而在這之前的將無法計算雙倍,因已超出1年的時效。
大家對於仲裁時效一定要注意,因為直接影響到衝裁的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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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下工資的組成,通常有基本工資、崗位績效工資,加班工資和各種津貼等組成(包括年終獎)。
其次,勞動合同經濟賠償時,是以上一年總收入的月平均工資來計算的。
最後,祝你維權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