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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談到遺囑,老百姓多少會有些忌諱,不太吉利,總覺得活的好好的沒有什麼必要!還會影響家庭和睦。其實不然,老人生前立遺囑,不僅能夠反映出本人的真實意願,更是對家庭、對社會的責任,更避免了老人身後,子女間因遺產造成的諸多混亂。

    現今社會,越來越多的老人意識到生前立遺囑的必要性,但往往很多情形,遺囑會出現不規範、條件不符、格式不對、真實性等等問題。

    那麼,老人生前應如何訂立遺囑才算有效,才能符合法律規定呢?下面律師帶您看一下遺囑訂立的5點須知。

    給“遺囑”下個定義:

    遺囑——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人在死亡前可以對遺囑加以變更、撤銷。)

    訂立遺囑必須要滿足的5個條件:

    1、立遺囑人須具有設立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遺囑人具有依法設立遺囑,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能力。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如果遺囑人在立遺囑時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即使遺囑人後來有了相應的行為能力,遺囑也無效;

    如果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即使遺囑人後來沒有了行為能力,遺囑有效。

    2、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人立遺囑時,所處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財產。

    遺囑中處分他人財產的,相關部分無效。多見於夫妻一方在立遺囑時可能會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權,所以在立遺囑前需要明確區分,一方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3、遺囑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如果遺囑人是在受到脅迫、欺騙時所立的遺囑,遺囑無效。

    4、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繼承人的繼承權

    《繼承法》的規定,遺囑人雖然可以透過遺囑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但是有一項強行性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5、遺囑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遺囑人所立遺囑的內容,不得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否則無效。

    最為常見的現象,丈夫去世前,將遺產贈與同居 “小三”,這部分遺囑內容將視為無效。

  • 2 # 熙熙攘攘皆因利來利往

    提問的問題是遺囑生效的條件是什麼,可以反過來理解:遺囑是否無效。提問中提到兩個關鍵詞:拆遷辦認了,遺囑漏洞百出。第一,拆遷辦認,結果可能就是新房主是老小。但是遺囑有效性不是拆遷辦能裁定的。第二,漏洞百出,遺囑形式是什麼?老人生前自己寫的?還是請人代書的?還是公證遺囑?所以,回答提問者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確認遺囑有效性。

    從幾個方面簡單解答一下,希望對提問者有幫助:

    1.遺囑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格式和內容要求?有無老人簽名,日期,手印等?

    2.老人訂立遺囑期間,是否處於清醒狀態?換句話說,老人有沒有老年痴呆等症狀。如果有且有證明,遺囑肯定無效。

    如果遺囑無效,基本結論是走法定繼承程式。繼承人如果對遺囑有效性質疑,是可以提出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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