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職場人都會遇到這個問題,這裡也來分享一下。解除勞動合同分幾種情況,我之前也總結過一張圖,分享給大家:
這張表格只說明瞭要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說明不同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賠償倍數,這裡補充一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這裡的N,實際上是工作年限的代稱,正常情況下的經濟補償為N。
關於N+1倍的賠償,需要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關於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這個問題,用人單位可以選擇提前三十天告知勞動者或者是不提前通知,選擇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而這多支付的一個月工資叫做“代通知金”,也就是用錢來代替通知的意思。
按照本條方式解除勞動合同,要給勞動者N個月的經濟補償,有時還得加上一個月代通知金,所以叫N+1。但在實際操作中,有些地方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前一個月,企業有義務通知員工,如果沒提前通知也應該支付代通知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這就是大家通常說的2N。
當用人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行為被確認是違法的時候,此時勞動者有兩種選擇;一種是接受雙倍的經濟補償金離職,一種就是要求履行勞動合同繼續上班。
最後還要說明一點的是,N、N+1、2N分別適用不同情形,不能兼得。所謂的2N+1、2(N+1)不存在法律依據,法律上也沒有這兩種說法。
很多職場人都會遇到這個問題,這裡也來分享一下。解除勞動合同分幾種情況,我之前也總結過一張圖,分享給大家:
這張表格只說明瞭要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說明不同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賠償倍數,這裡補充一下:
N倍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的N,實際上是工作年限的代稱,正常情況下的經濟補償為N。
N+1倍賠償關於N+1倍的賠償,需要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關於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這個問題,用人單位可以選擇提前三十天告知勞動者或者是不提前通知,選擇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而這多支付的一個月工資叫做“代通知金”,也就是用錢來代替通知的意思。
按照本條方式解除勞動合同,要給勞動者N個月的經濟補償,有時還得加上一個月代通知金,所以叫N+1。但在實際操作中,有些地方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前一個月,企業有義務通知員工,如果沒提前通知也應該支付代通知金。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2N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就是大家通常說的2N。
當用人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行為被確認是違法的時候,此時勞動者有兩種選擇;一種是接受雙倍的經濟補償金離職,一種就是要求履行勞動合同繼續上班。
最後還要說明一點的是,N、N+1、2N分別適用不同情形,不能兼得。所謂的2N+1、2(N+1)不存在法律依據,法律上也沒有這兩種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