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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68069275444

    技術開發市場中,如果技術開發者對技術擁有相對壟斷的能力,往往會附加智慧財產權條款,要求共同共有所開發的產品。而對共同共有的約定不清,或對未來合作模式的考慮不周,在未來利益分配上極易產生糾紛。一、智慧財產權共同共有的內容開發軟體為例,共有的智慧財產權包括:1、軟體著作權共有(體現為軟著登記權);2、專利權共有(體現為專利申請權);3、商標權共有(體現為商標申請權);4、商業秘密共有;二、智慧財產權共有的三個階段1、取得2、運營3、估值與分割三、智慧財產權共有的核心條款1、三項行政類權利軟體著作權登記、專利權申請、商標權申請,是針對在開發的軟體可在未來執行的權利。在雙方共同共有智慧財產權、且未來不確定合作模式的情況下,可以約定均無單獨登記和申請的權利。但後期產生糾紛,會對產品的發展前景造成嚴重阻礙2、共有份額與運營收益約定若未明確約定則預設為平均共有份額。但是,委託技術開發一方的往往後期需要透過對該軟體的運營進行盈利,而法律預設盈利應按照共有份額分配,這往往與技術開發的初衷不符。建議另行預定,運營收益歸委託方所有。3、運營權在共同共有情況下,法律預設的權利為任何一方共有人單獨實施和普通許可。在可預見未來合作模式的情況下,可對此類之外的重大處分流程及權力行使方式(告知?合意?)進行約定。4、估值與分割法律規定,在共有方享有優先受讓權。但實際操作中,估值與分割均存在巨大不確定性。建議商務談判中,對開發者的共有年限進行限制,規定一定年限後,智慧財產權所有權自動歸屬委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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