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為30米。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執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國道不少於20米;
(二)省道不少於15米;
(三)縣道不少於10米;
(四)鄉道不少於5米。
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於30米。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擴充套件資料: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相關法條:
第二十三條 公路橋樑跨越航道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橋樑航標、橋柱標、橋樑水尺標,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定橋區水上航標和橋墩防撞裝置。橋區水上航標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維護。
透過公路橋樑的船舶應當符合公路橋樑通航淨空要求,嚴格遵守航行規則,不得在公路橋樑下停泊或者繫纜。
第二十四條 禁止破壞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的綠化物。需要更新採伐護路林的,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方可更新採伐,並及時補種;不能及時補種的,應當交納補種所需費用,由公路管理機構代為補種。
一般為30米。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執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國道不少於20米;
(二)省道不少於15米;
(三)縣道不少於10米;
(四)鄉道不少於5米。
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於30米。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擴充套件資料: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相關法條:
第二十三條 公路橋樑跨越航道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橋樑航標、橋柱標、橋樑水尺標,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定橋區水上航標和橋墩防撞裝置。橋區水上航標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維護。
透過公路橋樑的船舶應當符合公路橋樑通航淨空要求,嚴格遵守航行規則,不得在公路橋樑下停泊或者繫纜。
第二十四條 禁止破壞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的綠化物。需要更新採伐護路林的,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方可更新採伐,並及時補種;不能及時補種的,應當交納補種所需費用,由公路管理機構代為補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