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婚士官。只享受探望父母假。下士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任期內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
2、已婚士官。可享受晚婚假、護理假、產假(女士官)、晚育假(女士官)、探望父母假、探望配偶假。晚婚假,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晚婚假7天,共10天;
護理假,夫妻異地居住、享受探親假的,在女方分娩當年給予護理假15天;
產假,女士官生育第一個子女和符合政策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時可享受98天產假;
晚育假,女士官生育第一個子女時,除按照規定享受98天產假外,增加產假90天;
探望配偶假,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探望父母假,已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與配偶居住在一起的,只享受探望配偶假;與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的,一年內同時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條件的,只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45日。
3、高階士官。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現役不滿20年的假期20日,滿20年的假期30日。
4、畢業士官學員和直招士官。從畢業或者入伍的翌年起享受規定的探親假。
5、軍隊院校士官學員。探親假應當在寒假、暑假期間安排。
6、事假。按照規定已休完假期的,因特殊事由需要請假時,由旅團首長批准,其假期不得超過10日(不含途中往返時間),在翌年假期中扣除。
7、增假的條件和範圍。《華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規定已詳細明確,主要是在高原、邊海防和特殊崗位計程車官。
士官探親、休假假期不含途中往返時間和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
1、未婚士官。只享受探望父母假。下士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任期內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
2、已婚士官。可享受晚婚假、護理假、產假(女士官)、晚育假(女士官)、探望父母假、探望配偶假。晚婚假,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晚婚假7天,共10天;
護理假,夫妻異地居住、享受探親假的,在女方分娩當年給予護理假15天;
產假,女士官生育第一個子女和符合政策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時可享受98天產假;
晚育假,女士官生育第一個子女時,除按照規定享受98天產假外,增加產假90天;
探望配偶假,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探望父母假,已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與配偶居住在一起的,只享受探望配偶假;與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的,一年內同時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條件的,只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45日。
3、高階士官。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現役不滿20年的假期20日,滿20年的假期30日。
4、畢業士官學員和直招士官。從畢業或者入伍的翌年起享受規定的探親假。
5、軍隊院校士官學員。探親假應當在寒假、暑假期間安排。
6、事假。按照規定已休完假期的,因特殊事由需要請假時,由旅團首長批准,其假期不得超過10日(不含途中往返時間),在翌年假期中扣除。
7、增假的條件和範圍。《華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規定已詳細明確,主要是在高原、邊海防和特殊崗位計程車官。
士官探親、休假假期不含途中往返時間和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