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運輸管理辦法》第四條至十一條內容:
第四條 託運或自行運輸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領《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簡稱運輸證明)。申請領取運輸證明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申請表(附件2);
(二)加蓋單位公章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影印件(僅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提供);
(三)加蓋單位公章的《企業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影印件;
(四)經辦人身份證明覆印件、法人委託書;
(五)申請運輸藥品的情況說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資料審查合格的,應於10日內發給運輸證明,同時將發證情況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五條 運輸證明正本1份,根據實際需要可發給副本若干份,必要時可增領副本。運輸證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運輸證明在有效期滿前1個月按照上述規定重新辦理,過期後3個月內將原運輸證明上繳發證機關。
第六條 運輸證明應妥善保管,不得塗改、轉讓、轉借。發生遺失的,遺失單位應立即書面告知運輸證明持有單位;持有單位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發證機關應予登出並在政府網站上公告,並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運輸證明(附件3)樣式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印製。
第七條 承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承運單位要查驗、收取運輸證明副本。運輸證明副本隨貨同行以備查驗。在運輸途中承運單位必須妥善保管運輸證明副本,不得遺失。貨物到達後,承運單位應將運輸證明副本遞交收貨單位。
收貨單位應在收到貨物後1個月內將運輸證明副本交還發貨單位。
第八條 鐵路運輸應當採用集裝箱或行李車運輸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採用集裝箱運輸時,應確保箱體完好,施封有效。
第九條 道路運輸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必須採用封閉式車輛,有專人押運,中途不應停車過夜。
第十條 水路運輸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有專人押運。
第十一條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到貨後,承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與收貨單位辦理交貨手續,雙方對貨物進行現場檢查驗收,確保貨物準確交付。
請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運輸管理辦法》第四條至十一條內容:
第四條 託運或自行運輸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領《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簡稱運輸證明)。申請領取運輸證明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申請表(附件2);
(二)加蓋單位公章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影印件(僅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提供);
(三)加蓋單位公章的《企業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影印件;
(四)經辦人身份證明覆印件、法人委託書;
(五)申請運輸藥品的情況說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資料審查合格的,應於10日內發給運輸證明,同時將發證情況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五條 運輸證明正本1份,根據實際需要可發給副本若干份,必要時可增領副本。運輸證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運輸證明在有效期滿前1個月按照上述規定重新辦理,過期後3個月內將原運輸證明上繳發證機關。
第六條 運輸證明應妥善保管,不得塗改、轉讓、轉借。發生遺失的,遺失單位應立即書面告知運輸證明持有單位;持有單位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發證機關應予登出並在政府網站上公告,並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運輸證明(附件3)樣式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印製。
第七條 承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承運單位要查驗、收取運輸證明副本。運輸證明副本隨貨同行以備查驗。在運輸途中承運單位必須妥善保管運輸證明副本,不得遺失。貨物到達後,承運單位應將運輸證明副本遞交收貨單位。
收貨單位應在收到貨物後1個月內將運輸證明副本交還發貨單位。
第八條 鐵路運輸應當採用集裝箱或行李車運輸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採用集裝箱運輸時,應確保箱體完好,施封有效。
第九條 道路運輸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必須採用封閉式車輛,有專人押運,中途不應停車過夜。
第十條 水路運輸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有專人押運。
第十一條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到貨後,承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與收貨單位辦理交貨手續,雙方對貨物進行現場檢查驗收,確保貨物準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