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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687890878871

    非要給你錢,就是贈與咯。贈與合同是雙方•實踐•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就是,一方有贈與的意思一方有接受的意思,並實際履行財產的交付(諾成還是實踐有爭議,但考慮到未實際交付時可撤銷,此處採實踐),只有出贈人有義務,且無償(廢話),不達成書面合同也有效的合同咯。

    那麼,先從民法的角度說。交付行為本就是單方面的行為,也就是出贈人把錢硬塞你兜裡這個行為本身,並和受贈人沒什麼鳥關係。(履行不適當的問題,嚴格來說應當包含在“合同不履行”的違約責任裡,原理上不適用侵權責任,硬要說侵權,也只能是侵犯該合同相關的給付請求權(債權)。具體不展了,反正就是這個邏輯,交付行為和受讓人•買受人•受贈人baiabaia總之收東西的一方沒什麼關係。)那受贈人實際被侵害的利益,只有“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自由的權益。那麼,因為本案贈與合同中,一方當事人缺乏意思表示的自由,屬於被脅迫下達成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2條(法條不列了),屬於無效合同,該贈與自始無效。

    刑法那邊不熟,不過,按合同締結的自由被侵害這一基本原理來找的話,在適用上有參照刑法第226條強迫交易罪及其相關規定的空間。但考慮到刑法的慎用原理,而該案所涉及的受侵害法益又不足以構成刑法上受保護的法益(第226條保護的法益,應當是“當事人不會因意思表示的不自由而產生巨大的不利益”,而本案受侵害的法益只有“意思不自由”而無“巨大的不利益”),故不會上升到刑事案件,而只在民事層面上以合同無效來處理的可能性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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