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類‘Swiss’標認使用條例” (Ordonnance réglant l"utilisation du nom «Suisse» pour les montres或Swiss Ordinance on Use of the Identification Character Swiss in Watches)在1971年公佈。
並於1992年加強實施後至今,但瑞士鐘錶工業聯合會(Federation of the Swiss Watch Industry)在2007年6月就進一步嚴格“瑞士製造”使用標準的新方案進行表決。
該方案主要涉及瑞士手錶及其機芯:手錶方面,機械手錶至少80%的製造價值應在瑞士完成,電子手錶至少60%。此外,構造和原型(construction and prototype)應在瑞士進行。
不是。“瑞士製造”是有相當嚴格規定的。
“Swiss”:這種手錶多數意味著是在瑞士註冊的品牌,表明品牌是瑞士的,手錶可能不是瑞士製造。比如大部分的零件和手錶的裝配是在瑞士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完成的 也就是說不是瑞士原裝。
“Swiss made”:惟一原則,瑞士製造的手錶,標識為“Swiss made”,才能是瑞士手錶。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規定
表類‘Swiss’標認使用條例” (Ordonnance réglant l"utilisation du nom «Suisse» pour les montres或Swiss Ordinance on Use of the Identification Character Swiss in Watches)在1971年公佈。
並於1992年加強實施後至今,但瑞士鐘錶工業聯合會(Federation of the Swiss Watch Industry)在2007年6月就進一步嚴格“瑞士製造”使用標準的新方案進行表決。
該方案主要涉及瑞士手錶及其機芯:手錶方面,機械手錶至少80%的製造價值應在瑞士完成,電子手錶至少60%。此外,構造和原型(construction and prototype)應在瑞士進行。
機芯方面,至少80%的構成部件的價值應在瑞士完成,電子機芯的比率為60%。條例的舉例詳細如下:
1、瑞士機芯(“Swiss Movement”) 標誌
根據“表類‘Swiss’標認使用條例”的第2條款,對瑞士機芯的定義是:機芯組裝在瑞士完成;機芯的最後檢測 在瑞士完成;除組裝費用外,機芯中的瑞士原件價格至少佔全部原件價格的50%以上。
如果機芯為瑞士製造,而整表不是在瑞士組裝的,則“瑞士”標誌只能出現在不外露的機芯上。
表的外表上只允許使用“瑞士機芯”(“Mouvement Suisse”或“Swiss Movement”)字樣。表類‘Swiss’標認使用條例”的第3條款規定,“機芯”一詞必須“完整地拼寫”而不能使用簡稱,且必須與前面的“瑞士”一詞使用同樣的字型、字號和顏色。
2、瑞士石英(“Swiss Quartz”) 標誌
只有瑞士原產表才可使用這一標誌,其它使用了瑞士石英機芯的非瑞士表無權使用。
3、瑞士原件(“Swiss Parts”) 標誌
當手表機芯使用的原件為瑞士產而裝配在國外完成時可使用這一標誌。但它只能出現在機芯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用於表的外部。
4、瑞士表盒(Swiss Case)標誌
用於表盒上的“瑞士表盒”(Swiss Case)標誌的使用條件是: 主要工序在瑞士完成;組裝及檢驗在瑞士完成;至少50%的生產工藝在瑞士完成。
如盒上標有“瑞士表盒”,而內裝非瑞士表,則必須將表的機芯或整表原產地標誌貼在表的外殼上。
5、瑞士錶帶標誌
只有在手錶及錶帶均為瑞士製造的條件下,才能在錶帶上表明“瑞士製造”。只有主要工序在瑞士完成50%以上的錶帶方可被視為瑞士製造。
如瑞士產錶帶被用於非瑞士表上,則只可在錶帶上明確標出錶帶為瑞士產,例如“瑞士錶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