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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973364548953

    醫藥費不要墊付了,你越墊付他們越賴上你,你不墊錢後估計他們很快就出來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並未要求致害方墊付醫療費,純屬人情和人道主義。

    附人傷交通事故正確處理流程:

    1、現場報122、120、保險公司,並保留好事故現場,及時搶救傷員,等救護車來到現場後,配合他們儘快把傷者送到醫院,最好不要跟傷者一起去醫院,留在現場等交警。交警來了之後肯定會詢問事故經過、調查、扣車、扣證等,司機儘量配合交警做好事故調查工作。

    2、如果事故並無人員死亡,拿到事故回執單後就可以回家了,如果內心感到過不去,你可以去醫院看望傷者,但醫療費墊付要慎重,事故責任為出之前,最好不要墊付太多,墊付醫療費僅出於人情,法律並未要求。如果需要,也可以向交警申請要求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僅限於強制險的1萬元限額,超出部分要看保險公司的政策。如果傷者極力要求墊付,就告訴對方買有保險,一切走保險流程,儘量往保險公司身上推。

    3、車輛肯定要在事故停車場放一段時間了,急也於事無補,靜等交警通知去事故中隊處理,這段時間你該幹嘛幹嘛,一般扣車最長不會超過30天。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

    4、事故責任認定後,交警可能會問雙方要不要調解,最好不調解,因為你調解的結果保險公司也不一定認。如果傷者願意走保險理賠,那麼你可以配合他一起到保險公司去協商。但保險公司通常不會賠完,會要求你賠償部分。詳見這個案例:(裡面的回答很專業和詳細)

    停車後開車門撞到人受傷骨折,全責,這邊的理賠員告知只賠付醫療費的80%,是否合理呢?

    如果自擔部分金額小,可酌情自擔,如果自擔部分較多,最好不要自擔,建議傷者起訴。

    5、保險公司協商不成,最終受害方會起訴法院,你不要擔心,保險公司肯定會作為第二被告被起訴的,最終買單的肯定是保險公司,你只要收集好墊付的醫療費收據就好,出庭的時候向法官出示。運氣不好的話,你可能會承擔部分的訴訟費和鑑定費(如果有傷殘鑑定或物損鑑定),如果運氣好,法院會把這部分賠償判給保險公司,你就不用掏錢了。

    小結:人傷事故處理要冷靜,墊付醫療費要慎重,傷者方提出的一切不合理要求讓對方去跟保險公司扯,當面扯不清就法庭扯。在保險公司未參與的前提下不要輕易與受害方協商,你協商的結果,作為買單方的保險公司通常不認。事故車輛扣押有期限,不要急於提車,好訊息是,停車費都不用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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