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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37831430

    關於精神疾病問題,要區分對待既然這裡提到公職,有必要詢問下:此人是否是公務員如果是公務員,就不是參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而是要參照公務員法,基於的法律不同,給出的解釋也是不同的。那麼,如果非公務員1,此人如果是先天性精神疾病,或者因自身原因導致的後天性精神疾病,且有可能在工作時發病並可能影響甚至危及其他員工人身財產安全的,則企業應當按照病假的規定準予病假,病假期到期仍不能治癒,無法繼續勝任工作或者合同到期,企業一方可以分別依照不同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給與補償金。如果是公務員那麼根據公務員招考條件規定,凡是有精神疾病史的人員,一律不得報考,錄取公務員,本身就不存在問題。2,如果是因工作原因,也就是工傷或者職業病導致的精神疾病,則可以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公務員,事業單位和企業目前都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目前中國法律沒有對精神疾病人員的工作保護,如果該疾病因公患上的可以享受工傷待遇,非因公患上,則需要對其勞動能力做鑑定,並綜合考慮其發病機率及發病的危害等。

  • 2 # 和為貴86838

    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是: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綜上,請問:

    請長病假的職工應領取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包括福利待遇。國航給她支付的是全額工資?還是病假工資?為什麼保留她免費乘機的待遇?

    長期不能工作的病人應該辦理因病退休手續。國航是怎麼處理的?執行的是哪的規定?國航不是企業嗎?不執行勞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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