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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借新還舊,在許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案中,都經常出現。最常見的借新還舊,就是在銀行放貸業務中,一般不會涉及什麼違法犯罪問題,屬於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但是如果是在P2P或者面向公眾的民間借貸領域,一家企業如果面向公眾吸收資金,存在借新還舊的情況,是否就一定會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

    關鍵就看就有沒有具體的生產經營活動

    關於這個問題,2011年版《最高法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制定時,有觀點提出,如果集資人將後期所集資金主要用於支付前期本金和高額回報,可以直接推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是最高法經研究後認定,“以新還舊”、“以後還前”確實可以初步斷定最終不具有歸還能力,但是集資人不具有歸還能力的根本原因不在於是否支付本息,而是沒有具體的生產經營活動,而支付本息是非法集資的一個基本特徵,在一定意義上,按期支付本金和高額回報反而有可能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因此,2011年版最高法非法集資司法解釋沒有把“借新還舊”列入“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標準,而是強調了更具有操作性的“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而在實際案例中,對於“借新還舊”“拆東牆補西牆”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到底是以非法吸存定性還是以集資詐騙罪立案,需要深入到具體的案例中來觀察。

    比如在最高院公佈的指導案例“周輝集資詐騙案”中,法院認定被告人周輝利用網路平臺釋出虛假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採取借新還舊的手段,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是典型的利用網路中介平臺實施集資詐騙行為。本案中,周輝採用編造虛假借款人、虛假投標專案等欺騙手段集資,所融資金未投入生產經營,大量集資款被其個人肆意揮霍,具有明顯的非法佔有目的,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如果有一定的經營實體,具有一定的利潤能力和經營實力,借新還舊是為了維持生產經營,則可能構成非法吸存。

    如果本身擁有一定的主營業務,在經營過程中面向不特定物件非法集資,拆東牆補西牆,則有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比如在某些涉嫌非法集資的消費返利平臺中,集資人吸收的大量資金都用於返利和平臺本身運營,如巨鑫涉嫌非法吸存案,向平臺的消費者(集資參與者)承諾消費後百分百返利,而實際上,其表面的主營電商業務利潤根本無法支援其利潤,其返利模式能暫時持續的原因就是透過“拆東牆補西牆”的龐氏騙局來維持,而且法院認為,考慮到消費返利這種模式本身,有一定的商品交易屬性,其往往有一定的實物商品作為對價,較難認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最終其控制人被判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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