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賬憑證編號的方法有多種:一種是將財會部門內的全部記賬憑證作為一類統一編號,編為記字第**號;一種是分別按現金和銀行存款收入、現金和銀行存款付出以及轉賬業務三類進行編號,分別編為收字第**號、付字第**號、轉字第**號;還有一種是按現金收入、現金付出、銀行存款收入、銀行存款付出和轉賬五類進行編號,分別編為現收字第**號、現付字第**號、銀收字第**號、銀付字第**號、轉字第**號。當月記賬憑證的編號,可以在填寫記賬憑證的當日填寫,也可以在月末或裝訂憑證時填寫。記賬憑證無論是統一編號還是分類編號,均應分月份按自然數字順序連續編號。通常,一張記賬憑證編一個號,不得跳號、重號。業務量大的單位,可使用“記賬憑證編號單”、按照本單位記賬憑證編號的方法。事先在編號單上印滿順序號、編號時用一個銷一個,由制證人登出,在裝訂憑證時將編號單附上,使記賬憑證的編號和張數一目瞭然,方便查考。複雜的會計事項,需要填制二張或二張以上的記賬憑證時,應編寫分號,即在原編記賬憑證號碼後面用分數的形式表示,如第8號記賬憑證需要填制二張記賬憑證,則第一張編號為8(1/2),第二張編號為8(2/2)。擴充套件資料:記賬憑證賬務處理程式①根據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彙總表按不同的經濟業務型別分別填制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帳憑證;②根據現金收、付款憑證逐筆序時登記現金日記帳;根據銀行存款收、付款憑證及其所附的銀行結算憑證逐筆序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帳;③根據記帳憑證及所附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彙總表)逐筆登記各有關種明細分類帳;④根據各種記帳憑證逐筆登記總分類帳;⑤根據對帳的具體要求,將現金日記帳、銀行存款日記帳和各種明細分類帳定期與總分類帳相互核對;⑥期末,根據總分類帳和明細分類帳的有關資料編制會計報表。根據《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稽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納,並向有關單位負責人報告。內容一,合法性稽核,及稽核原始憑證是否符合有關政策、法令、財經制度、計劃、預算及合同的規定等。二,真實性稽核。三,正確性稽核。及稽核原始憑證的摘要和數字是否填寫清楚正確,數量、單位、金額及其合計數等有無差錯,大寫和小寫金額是否相符。四,完整性稽核。及原始憑證的手續是否完備,各個專案內容是否填寫齊全,有關經辦人員是否都已簽章,是否經過有關主管人員審批等。五,合理性稽核。 經過稽核的原始憑證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1、對於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應及時編制記賬憑證入賬;2、對於真實、合理、合法但不完整的會計原始憑證,應退回有關經辦人,由其負責將有關憑證補充完整,更正錯誤或重開後,再辦理會計手續;3、對於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會計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對稽核原始憑證問題作出了規定: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稽核原始憑證,這是法律職責;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稽核原始憑證應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也就是說,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稽核原始憑證的具體程式、要求應當由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據此執行;3、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經辦人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
記賬憑證編號的方法有多種:一種是將財會部門內的全部記賬憑證作為一類統一編號,編為記字第**號;一種是分別按現金和銀行存款收入、現金和銀行存款付出以及轉賬業務三類進行編號,分別編為收字第**號、付字第**號、轉字第**號;還有一種是按現金收入、現金付出、銀行存款收入、銀行存款付出和轉賬五類進行編號,分別編為現收字第**號、現付字第**號、銀收字第**號、銀付字第**號、轉字第**號。當月記賬憑證的編號,可以在填寫記賬憑證的當日填寫,也可以在月末或裝訂憑證時填寫。記賬憑證無論是統一編號還是分類編號,均應分月份按自然數字順序連續編號。通常,一張記賬憑證編一個號,不得跳號、重號。業務量大的單位,可使用“記賬憑證編號單”、按照本單位記賬憑證編號的方法。事先在編號單上印滿順序號、編號時用一個銷一個,由制證人登出,在裝訂憑證時將編號單附上,使記賬憑證的編號和張數一目瞭然,方便查考。複雜的會計事項,需要填制二張或二張以上的記賬憑證時,應編寫分號,即在原編記賬憑證號碼後面用分數的形式表示,如第8號記賬憑證需要填制二張記賬憑證,則第一張編號為8(1/2),第二張編號為8(2/2)。擴充套件資料:記賬憑證賬務處理程式①根據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彙總表按不同的經濟業務型別分別填制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帳憑證;②根據現金收、付款憑證逐筆序時登記現金日記帳;根據銀行存款收、付款憑證及其所附的銀行結算憑證逐筆序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帳;③根據記帳憑證及所附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彙總表)逐筆登記各有關種明細分類帳;④根據各種記帳憑證逐筆登記總分類帳;⑤根據對帳的具體要求,將現金日記帳、銀行存款日記帳和各種明細分類帳定期與總分類帳相互核對;⑥期末,根據總分類帳和明細分類帳的有關資料編制會計報表。根據《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稽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納,並向有關單位負責人報告。內容一,合法性稽核,及稽核原始憑證是否符合有關政策、法令、財經制度、計劃、預算及合同的規定等。二,真實性稽核。三,正確性稽核。及稽核原始憑證的摘要和數字是否填寫清楚正確,數量、單位、金額及其合計數等有無差錯,大寫和小寫金額是否相符。四,完整性稽核。及原始憑證的手續是否完備,各個專案內容是否填寫齊全,有關經辦人員是否都已簽章,是否經過有關主管人員審批等。五,合理性稽核。 經過稽核的原始憑證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1、對於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應及時編制記賬憑證入賬;2、對於真實、合理、合法但不完整的會計原始憑證,應退回有關經辦人,由其負責將有關憑證補充完整,更正錯誤或重開後,再辦理會計手續;3、對於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會計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對稽核原始憑證問題作出了規定: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稽核原始憑證,這是法律職責;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稽核原始憑證應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也就是說,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稽核原始憑證的具體程式、要求應當由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據此執行;3、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經辦人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