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在古代並不是什麼新奇的事,早在先秦就已有之。《詩經》中稱離婚為“仳離”,“仳”就是離別。在《戰國策》和《韓非子》等文獻中,有“去妻”之說,也是離婚的意思。秦朝時稱離婚為“棄”,漢朝後又有了“出妻”“休妻”的說法,到了近代才叫離婚。
古人的離婚方式都有哪些呢?最常見的有三種。
第一種離婚方式是丈夫要求解除婚姻關係,這種離婚稱為“出妻”,民間稱為“休妻”。先秦時未對休妻作制度上的規定,導致離婚盛行。漢朝時,為了維護婚姻穩定,國家對休妻作了限定,不可隨意休妻。只有當妻子犯了七種錯誤時才可以休妻,這種情況被稱為“七出”,在唐朝時納入了國家法律。“七出”指:不生兒子;出軌;不孝順老人;犯口舌;盜竊;嫉妒心重;患有重病。是的,嫉妒也會被休,當下那些容易“酸”的女生還是不要隨便穿越回去了,否則很有可能被休!在古代男權社會下,婦女地位之低下,從七出制度就可窺一斑。
當然,古人也考慮到了一些女性的權益。首先,妻子沒有犯“七出”過錯而被無故休妻的,丈夫會受到刑罰。唐朝時是流放一年半,元明清三朝是杖一百或杖八十。另外,有下列三種情況,即使妻子犯了“七出”也不能被休,即所謂的“三不出”:妻子離婚後無家可歸的不許離婚,妻子曾為公婆守孝期滿三年盡了孝道的不許離婚,結婚時丈夫貧賤而今富貴的不許離婚。“三不出”倒是挺有人情味,特別是最後一條。
第二種離婚方式是官府強制性的,稱為“義絕”。東漢時《白虎通德論》曾對早期的義絕情況做了說明:“悖逆人倫,殺妻父母,廢絕綱常,亂之大者,義絕。”後世義絕的範圍有所擴大,離婚案例中常見的“義絕”情形有丈夫毆打妻子父母、丈夫姦非(強姦罪或通姦罪)、丈夫賣妻、丈夫在與妻子久別期間重婚。另外,家庭暴力也被納入了“義絕”的範圍。義絕離婚在古代並不多見。明清時期,即使有義絕情形發生,但只要夫妻雙方還願意保持婚姻關係,官府也不會強制離婚。
第三種離婚方式較為和諧,夫妻雙方情感破裂後的自願離婚,古代稱之為“和離”。與休妻中的男子單方主張離婚不同,和離強調夫妻雙方都有意願,特別是女方的意願。古代“和離”和今天普遍的協議離婚類似,程式也大致相同。
首先,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願並達成一致。
其次,雙方家長親眷需要同意。
再次,丈夫要出具和離的文書,夫妻雙方及父母簽字畫押。
最後,將和離文書上交官府,得到准許後更改戶籍,“和離”便完成了。古代的和離文書稱為“放妻書”,一個“放”字很有意蘊——感情不在,婚姻難續,夫妻雙方各自放過,好聚好散。
1900年出土的敦煌文書中,有一批唐代文獻,其中就有十幾份“放妻書”。其文字優雅,情感動容。其中一份放妻書寫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蛾眉,一別兩寬,各生歡喜。”王老師頓時想起席慕蓉說過:若不得不分離,也要好好地說再見,也要在心裡存著感激。這種境界,現代人也很少能夠達到。
相對來說,唐朝及以前對離婚的看法是比較包容的,並不認為那是什麼丟人事,唐朝公主也有許多離婚的。但對於那些隨意離婚的,甚至離婚三四次的人,古人還是比較反感的。從宋朝起,程朱理學開始影響人們的價值觀,存天理滅人慾,人們逐漸恥於離婚。到了明清,人們的自由更加被禁錮,離婚被視為大惡。士大夫即使娶了悍妻妒婦,也不敢離婚。直到新文化運動時期,婚姻自由的觀念又被普遍接受,離婚也變得平常,就連末代皇帝溥儀都“被離婚”了。今日,離婚完全是個人生活的私事,外人是無權指手畫腳和品頭論足的。離婚是令人遺憾的,有的當事人還會十分痛苦,但離婚並不是一件丟人的事。那些斥責別人離婚很丟人的人,他們的思想進化程度真的還不如古人!
“離婚”在古代並不是什麼新奇的事,早在先秦就已有之。《詩經》中稱離婚為“仳離”,“仳”就是離別。在《戰國策》和《韓非子》等文獻中,有“去妻”之說,也是離婚的意思。秦朝時稱離婚為“棄”,漢朝後又有了“出妻”“休妻”的說法,到了近代才叫離婚。
古人的離婚方式都有哪些呢?最常見的有三種。
第一種離婚方式是丈夫要求解除婚姻關係,這種離婚稱為“出妻”,民間稱為“休妻”。先秦時未對休妻作制度上的規定,導致離婚盛行。漢朝時,為了維護婚姻穩定,國家對休妻作了限定,不可隨意休妻。只有當妻子犯了七種錯誤時才可以休妻,這種情況被稱為“七出”,在唐朝時納入了國家法律。“七出”指:不生兒子;出軌;不孝順老人;犯口舌;盜竊;嫉妒心重;患有重病。是的,嫉妒也會被休,當下那些容易“酸”的女生還是不要隨便穿越回去了,否則很有可能被休!在古代男權社會下,婦女地位之低下,從七出制度就可窺一斑。
當然,古人也考慮到了一些女性的權益。首先,妻子沒有犯“七出”過錯而被無故休妻的,丈夫會受到刑罰。唐朝時是流放一年半,元明清三朝是杖一百或杖八十。另外,有下列三種情況,即使妻子犯了“七出”也不能被休,即所謂的“三不出”:妻子離婚後無家可歸的不許離婚,妻子曾為公婆守孝期滿三年盡了孝道的不許離婚,結婚時丈夫貧賤而今富貴的不許離婚。“三不出”倒是挺有人情味,特別是最後一條。
第二種離婚方式是官府強制性的,稱為“義絕”。東漢時《白虎通德論》曾對早期的義絕情況做了說明:“悖逆人倫,殺妻父母,廢絕綱常,亂之大者,義絕。”後世義絕的範圍有所擴大,離婚案例中常見的“義絕”情形有丈夫毆打妻子父母、丈夫姦非(強姦罪或通姦罪)、丈夫賣妻、丈夫在與妻子久別期間重婚。另外,家庭暴力也被納入了“義絕”的範圍。義絕離婚在古代並不多見。明清時期,即使有義絕情形發生,但只要夫妻雙方還願意保持婚姻關係,官府也不會強制離婚。
第三種離婚方式較為和諧,夫妻雙方情感破裂後的自願離婚,古代稱之為“和離”。與休妻中的男子單方主張離婚不同,和離強調夫妻雙方都有意願,特別是女方的意願。古代“和離”和今天普遍的協議離婚類似,程式也大致相同。
首先,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願並達成一致。
其次,雙方家長親眷需要同意。
再次,丈夫要出具和離的文書,夫妻雙方及父母簽字畫押。
最後,將和離文書上交官府,得到准許後更改戶籍,“和離”便完成了。古代的和離文書稱為“放妻書”,一個“放”字很有意蘊——感情不在,婚姻難續,夫妻雙方各自放過,好聚好散。
1900年出土的敦煌文書中,有一批唐代文獻,其中就有十幾份“放妻書”。其文字優雅,情感動容。其中一份放妻書寫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蛾眉,一別兩寬,各生歡喜。”王老師頓時想起席慕蓉說過:若不得不分離,也要好好地說再見,也要在心裡存著感激。這種境界,現代人也很少能夠達到。
相對來說,唐朝及以前對離婚的看法是比較包容的,並不認為那是什麼丟人事,唐朝公主也有許多離婚的。但對於那些隨意離婚的,甚至離婚三四次的人,古人還是比較反感的。從宋朝起,程朱理學開始影響人們的價值觀,存天理滅人慾,人們逐漸恥於離婚。到了明清,人們的自由更加被禁錮,離婚被視為大惡。士大夫即使娶了悍妻妒婦,也不敢離婚。直到新文化運動時期,婚姻自由的觀念又被普遍接受,離婚也變得平常,就連末代皇帝溥儀都“被離婚”了。今日,離婚完全是個人生活的私事,外人是無權指手畫腳和品頭論足的。離婚是令人遺憾的,有的當事人還會十分痛苦,但離婚並不是一件丟人的事。那些斥責別人離婚很丟人的人,他們的思想進化程度真的還不如古人!